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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按照《社会消防技术服务管理规定》要求,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条件及服务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三)按照《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等要求,对使用领域的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抽查
(一)工作目标和任务分工
(二)检查依据的法律法规名称
(三)监督检查人员总数,总法定工作日、重点检查对象工作日以及一般检查对象工作日
(五)以月份为单位,列出每月检查单位数量
(六)其他事项
(一)重点检查对象年度检查的数量为全部重点检查对象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承诺情况现场核查
2、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处理
3、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4、根据重大活动安保开展的针对性检查
5、根据各级工作部署安排、火灾形势等情况,适时开展的检查
(一)专项检查工作日及在总法定工作日的占比
(二)按照《检查事项测算方法及标准》,根据近三年测算出的上述第十一条专项检查1至4项每个检查事项的检查工作日
(三)结合实际列出本地区年内可能组织开展的专项检查名称、检查主要内容和计划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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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消防救援支队消防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消防执法改革意见》、国务院《关于加强和规范事中事后监管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开展营商环境创新试点工作的意见》,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消防执法改革的实施意见》等改革文件部署精神,进一步规范和改进消防监督检查工作,提升消防监督检查质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消防监督检查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承担消防监督检查任务的支队有关处室、大队(消防监督处)应按照本办法规定以年度为单位编制消防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年度消防监督检查计划应做到“统筹兼顾、分类分级、突出重点、提高效能”。
第三条 本办法所指的消防监督检查是指对单位的监督抽查和专项检查。其中,监督抽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的方式进行(以下简称“双随机一公开”检查);专项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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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计划总数中的占比(占本地区重点检查对象和一般检查对象总数的比例)。
(五)以月份为单位,列出每月检查单位数量。
(六)其他事项。
第九条 “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单位数量:
(一)重点检查对象年度检查的数量为全部重点检查对象。
(二)一般检查对象年度检查的数量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确定,但不应小于“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本地区单位总数的1%,其中,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服务质量年度检查的数量不应小于其总数的20%。
(三)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可与单位的监督抽查一并实施,其中,在重点检查对象中抽查的数量不应小于本地区年度重点检查对象总数的3%;在一般检查对象单位主体中抽查的数量由各单位按照实际情况确定。
第三章 专项检查计划编制方法
第十条 专项检查是指各地区根据常态任务安排、上级部门工作部署、重大活动安保和火灾形势等实际情况,由支队、大队或执法大队(消防处、科)统一组织开展的特定性、针对性检查,并根据工作部署安排和实际需要制定计划方案开展。
第十一条 专项检查类别:
1.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消防安全检查承诺情况现场核查。
2.举报投诉的消防安全违法行为的核查处理。
3.对大型群众性活动举办前的消防安全检查。
4.根据重大活动安保开展的针对性检查。
5.根据各级工作部署安排、火灾形势等情况,适时开展的检查。
第十二条 编制专项检查计划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专项检查工作日及在总法定工作日的占比。计算方法按照《检查事项测算方法及标准》规定进行计算。
(二)按照《检查事项测算方法及标准》,根据近三年测算出的上述第十一条专项检查1至4项每个检查事项的检查工作日。
(三)结合实际列出本地区年内可能组织开展的专项检查名称、检查主要内容和计划安排。
第十三条 各大队(消防监督处)在落实上级部署和自行组织开展专项检查时,可根据工作任务和安排调整内部其他岗位人员参加检查工作。
第四章 组织实施
第十四条 每年2月初支队下发年度检查计划编制任务;各大队(消防监督处)按照要求测算确定本单位年度重点检查对象、一般检查对象各自数量以及检查人数,并于2月底前向支队报送,由支队核定各大队(消防监督处)年度检查单位数和检查人数。
第十五条 每年3月15日前,各大队(消防监督处)按照支队核定的年度检查单位数和检查人数,根据本办法规定和结合辖区实际,组织制定并完成本单位年度消防监督检查计划编制工作。3月底,由支队通过互联网官方网站和“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向社会公布全支队年度“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象数和检查事项;各大队(消防监督处)通过“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同步向社会公布本单位年度“双随机一公开”年度检查对象数和检查事项。
第十六条 各大队(消防监督处)应每月25日前通过本单位“双随机一公开”系统向社会公布本单位下月“双随机一公开”检查对象具体名称,对于s_m单位可不向社会公布,并于检查结束后按照规定及时公布检查结果。
第十七条 消防监督检查人员开展检查时不应少于2人;对于大型交通枢纽、大型商业综合体等大体量建筑,可以增加检查人员,或者邀请行业专家、聘请第三方专业机构协助检查工作。
第十八条 支队、大队(消防监督处)应严格按照制定的“双随机一公开”检查计 ……(未完,全文共2758字,当前仅显示175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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