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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刑事案件阅卷难的成因及对策

发表时间:2006/6/24 15:24:06
目录/提纲:……
一、阅卷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途径、手段,更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前提和基础
二、1996年《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本来不难的阅卷变得困难
四、上述三条司法解释是解决目前阅卷难的充分法律依据和重要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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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阅卷难是律师执业难的一个侧面反映,探究阅卷难的根源,提出阅卷难的解决办法,不仅对解决阅卷难有益,对《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阅卷规定的修改、补充和完善也是十分有益的。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谈几点个人体会。
  一、阅卷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途径、手段,更是律师行使辩护权的前提和基础。
  《律师法》第28条规定:“律师担任刑事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新、老《刑事诉讼法》均规定: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
  在刑事诉讼中控方负有举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有罪的证据的法定义务,而辩护律师则不负有举证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的义务。应该说,针对控方而言,举证不举证证明被告人、犯罪嫌疑人无罪的证据是辩护律师的权利。换言之,只要控方拿不出被告人有罪的证据,被告人便无罪,法庭不会因为辩护律师没有举证被告人无罪的证据便判决其有罪。所以,辩护律师的一项重要工作便是以挑剔的专业眼光,“审查”、“核实”控方的证据能否成立,能否从法律上支持其控诉主张。
  《刑事诉讼法》第43条规定:“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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