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具有当地城镇居民户口(含符合当地安置条件的军人)
(二)无房或现住房面积低于市、县人民政府规定标准的住房困难家庭
(三)家庭收入符合市、县人民政府划定的收入线标准
(一)户籍证明、家庭成员身份证明
(二)所在单位或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和住房情况证明
(三)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证明材料
(三)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程序和期限的
(五)其他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的行为
(一)执行城镇廉租住房管理的政策法规及业务技术规范
(三)维护档案信息,提供档案利用
(一)申请材料
(二)审核材料
(三)实施保障材料
(四)复核材料
……
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城镇中低收入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交易和管理行为,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适用住房,是指政府提供优惠条件,限定建设标准、供应对象和销售价格,具有保障性质的政策性商品住房。
第三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居民住房状况和收入水平等因素,合理确定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目标、建设标准、供应范围与对象、销售价格。
经济适用住房供应对象的住房困难标准及家庭的收入线标准由市、县(市)(以下简称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并公布。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指导和监督管理。
市、县建设或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经济适用住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管理。
发改、国土资源、规划、价格等行政主管部门以及住房制度改革、金融机构,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济适用住房的有关工作。
第六条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交易和管理,应当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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