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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费交纳办法实施问题研究论文

发表时间:2007/7/19 20:27:30
目录/提纲:……
一、实施《办法》后中存在的相关问题
(一)《办法》内容存在着内在的矛盾
(二)该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不合理
(三)有些规定实践操作不妥和困难
(四)有些规定如经过一段时间实施可能会造成一些混乱
二、《办法》实施对法院各项工作的影响
(一)对法院案件受理费的影响
(二)对执行类案件申请费的影响
(三)其他诉讼费收费规定不明对法院工作的影响
(四)对审判工作的影响
三、相关对策及建议
……

  《人民诉讼费用交纳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2006年12月8日经国务院第159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国务院颁布施行的《办法》,是党和国家一项重大的司法为民措施,将减轻群众诉讼的经济负担,降低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能够缓解群众打官司难的问题。
  新《办法》在降低诉讼费用标准方面作了6个方面的规定;将财产案件收费比例的起点由原来的4%,下调为2.5%;取消其他诉讼费和执行实际支出费用,实行先执行,后收费;将离婚案件涉及财产分割不另行收费的最高限额由财产总额不超过1万元调整为不超过20万元;行政案件不论是涉及财产一律按件收取案件受理费;当事人申请撤诉、调解结案或者适用简易程序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关于财产案件的规定,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2.5%交纳,同原来的4%相比,有了一个大幅度下降。而这一区间,恰恰是老百姓涉及面最广的,此外,劳动争议案件每件收10元,追索赡养费可免交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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