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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固定资产管理办法(试行)

发表时间:2007/11/10 20:41:40
目录/提纲:……
(一)拟定固定资产管理办法和有关制度
(二)建立健全固定资产实物明细账,并开展核对工作,使之账物相符
(四)牵头承办固定资产的清查工作
(五)其它领导交办的相关工作
(五)市机关服务中心负责医务室、食堂、保洁设备器材等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六)市车辆服务中心(机关车队)负责车队车辆等固定资产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负责提出所需固定资产的采购、调配、借用等申请工作,并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三)定期组织对所使用固定资产清查、核对和统计汇总等工作
(五)提出固定资产处置申请,协助或参与对固定资产的处置
(二)各归口管理部门组织技术鉴定,提出处理意见
(三)本局基建房产设备处进行审核
(四)局领导签署意见
(五)按规定上报市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审批或备案
(六)根据批复处置固定资产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产权属市机关事务管理局固定资产的管理,提高固定资产使用效益,保证资产的安全、完整、完好,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固定资产是指使用期限超过一年,通用物资价值在500元以上,专用物资单位价值在800元以上,且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的资产。单位价值虽未达到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也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对未达到标准的物品均作为非固定资产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相关处室、单位另行制定。
  第二章 管理任务与职责
  第三条 固定资产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完善管理体系,健全规章制度;摸清财产状况,明晰产权关系;建立科学运行机制,合理配置固定资产;保证固定资产安全、完整、完好。
  第四条 市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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