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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行政复议工作细则

发表时间:2008/10/14 17:33:46
目录/提纲:……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转送依法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
(四)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五)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七)对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依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提出处理建议
(八)办理因不服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应诉事项
(九)办理行政复议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行政赔偿等事项
(十)办理或者组织办理未经行政复议直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政应诉事项
(一)当面提交的方式递交申请书
(二)通过邮寄的方式递交申请书
(三)采取传真的方式递交申请书
(四)采取网上申请的方式递交申请书
(五)采取电子邮件的方式递交申请书
(六)采取口头申请方式提出申请
(七)通过有关组织转交申请书
(八)委托代理人代为递交申请书
(二)被申请人的名称
(三)行政复议请求、申请行政复议的主要事实和理由
(四)申请人的签名或者盖章
(五)申请行政复议的日期
(一)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表述不清楚的,当场或者5日内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正
(二)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决定不予受理,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一)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其近亲属尚未确定是否参加行政复议的
(三)作为申请人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尚未确定权利义务承受人的
(四)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下落不明或者被宣告失踪的
……

  **县行政复议工作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行政复议制度在解决行政争议、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中的作用,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湖北省行政复议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自治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行政复议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及时、便民的原则,积极化解行政争议,努力实现案结事了,达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
  第三条自治县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以下简称法制办公室)是自治县人民政府的行政复议工作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受理行政复议申请;
  (二)转送依法属于其他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的行政复议申请;
  (三)督促自治县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受理行政复议申请和履行行政复议决定;
  (四)向有关组织和人员调查取证,查阅文件和资料;
  (五)审查申请行政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与适当,拟订行政复议决定;
  (六)对一并申请审查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和乡镇人民政府的规定进行审查处理或转送;
  (七)对行政机关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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