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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安全法》讲稿2

发表时间:2009/4/16 13:07:36


  在总则中,和《食品卫生法》相同,《食品安全法》首先规定了《食品安全法》所覆盖的生产、经营范围,指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下列活动,应当遵守本法:
  (一)食品生产和加工(以下称食品生产),食品流通和餐饮服务(以下称食品经营);(二)食品添加剂的生产经营;(三)用于食品的包装材料、容器、洗涤剂、消毒剂和用于食品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以下称食品相关产品)的生产经营;(四)食品生产经营者使用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五)对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安全管理。
  供食用的源于农业的初级产品(以下称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管理,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的规定。但是,制定有关食用农产品的质量安全标准、公布食用农产品安全有关信息,应当遵守本法的有关规定。
  与《食品卫生法》不同的是,《食品安全法》对执法主体的责任规定更明确,《食品卫生法》规定“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食品卫生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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