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4、2013年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营运车辆服务质量第三方评估标准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在600分至699分之间的,为A级
(四)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B级:
9、不执行行业管理规定给行业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20分及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分—19分的,考核等级为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分—10分的,考核等级为A级
(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0分的,考核等级为B级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B级:
(五)项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B级:
6、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
(四)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连续两年被评为A级的,督促其加强内部管理
(二)连续两个考核周期内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均为B级
(三)超过规定时间,无正当理由未签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的
(四)组织或带头参与停运或罢运的
(五)发生其他严重违法行为或服务质量事故的
……
武客管政[2013 ]22号
市客管处关于印发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企业、个体经营者:
为进一步指导企业提高管理水平,增强驾驶员文明规范服务意识,切实提升客运出租汽车行业整体服务质量,我处研究制定了《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暂行办法》和考核标准。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1、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暂行办法;
2、2013年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标准;
3、2013年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标准;
4、2013年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企业营运车辆服务质量第三方评估标准。
2013年6月19日
抄送:市交通运输委、省道路运输管理局。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处办公室 2013年6月19日印发
共印85份
武汉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客运出租汽车行业管理,规范客运出租汽车经营行为,根据《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条例》、《武汉市城市客运出租汽车营运管理实施办法》、《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1]463号)、《湖北省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办法(试行)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928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之一的,考核等级为B级:
1、综合得分在600分以下的;
2、有20%以上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B级的;
3、未按时、足额缴纳经营权有偿出让金;
4、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
5、发生一次重特大恶性服务质量事件的;
6、《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超过有效期或未经审验的;
7、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或者在服务质量信誉考核中弄虚作假的;
8、发生因企业管理不善或侵犯驾驶员合法权益,引起驾驶员_、省、市人民政府上访,达到企业车辆总数3%或集访(5人以上)二次的;
9、不执行行业管理规定给行业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第十一条 客运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按照下列标准进行评定:
(一)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20分及以上的,考核等级为AAA级;
(二)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1分—19分的,考核等级为AA级;
(三)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1分—10分的,考核等级为A级;
(四)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0分的,考核等级为B级;
(五)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B级:
1、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交通事故,且负同等或主要责任的;
2、参与影响社会公共秩序、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停运事件的;
3、不服从市客管处因抢险救灾、突发事件、保供保运、社会公益活动等特殊情况统一调度;
4、不执行行业管理规定给行业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5、考核周期内受到市客管处行政处罚次数达到3次的;
6、在全国城市公共文明程度指数测评和创建全国文明城市检查验收中,因扣分影响全市创建检查总成绩,并给行业形象造成恶劣影响的。
(六)客运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除本条第(五)项情形外,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等级为B级:
1、未按时、足额缴纳经营权有偿出让金;
2、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道路运输证未按要求进行审验;
3、不接受市客管处的管理、监督和检查的;
4、未按规定参加行业政策法规、专业技术、
职业道德、安全营运等方面的教育培训的;
5、未经市客管处同意擅自转让经营权的;
6、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工作的。
第十二条 在考核周期内,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经营时间、驾驶员注册在岗时间不足6个月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最高为AA级。驾驶员取得从业资格证但在考核周期内未注册在岗的,不参加服务质量信誉考核。
第十三条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为AA级及以下的,由市客管处核定,报省级运管机构备案;考核等级为AAA级的,由市客管处报省级运管机构核定。
客运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和驾驶员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由市客管处核定。
第三章 考核方式
第十四条 市客管处建立全市客运出租汽车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管理系统,由考核部门及时、全面、准确地记录客运出租汽车企业、个体经营者和驾驶员服务质量信誉情况,并为企业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五条 市客管处考核部门采取现场核查、随机抽查、媒体曝光查实、受理投诉和实施行政处罚等方式,对客运出租汽车企业、个体经营者和驾驶员分别进行考核。发现违反标准的,经考核部门负责人同意,及时计分并输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系统,由考核系统自动提示相关企业。
对企业违规向驾驶员收费的核查,市客管处可以查看企业的收费凭证或者会计帐簿,企业不得拒绝。
第十六条 市客管处委托社会中介机构对客运出租汽车企业的服务质量进行第三方测评。社会中介机构定期将第三方测评结果反馈至市客管处相关部门,由其及时输入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系统。第三方测评的分值比重不低于总分的20%。
第十七条 市客管处于次年1月31日前,通过质量信誉考核系统汇总客运出租汽车企业、个体经营者和驾驶员考核周期内计分情况,根据计分结果核定个体经营者、驾驶员考核等级和AA级及以下企业等级,向省级运管机构提出评定AAA级企业的建议。
第十八条 市客管处于次年3月1日前公示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对服务质量信誉考核情况有异议的,可自公示之日起15日内向市客管处提出申诉。申诉理由成立的,对相关考核信息予以变更。
第十九条 客运出租汽车企业和个体经营者每年度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在《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副本)“质量信誉考核记录”栏内记录,驾驶员每年度的服务质量信誉考核等级在其从业资格证上签注。
第二十条 客运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和驾驶员在考核周期内综合得分为0分的,应当在计至0分之日起15日内,到有资质的培训机构接受不少于18个学时的出租汽车管理法规、职业道德和安全知识等教育培训,考试合格后到市客管处办理计分清除手续。
客运出租汽车个体经营者和驾驶员申请清除计分的,市客管处应当审核其培训记录,将其违章信息和计分分值填写在从业资格证的“违章和计分记录”栏内,清除培训前的扣分和加 ……(未完,全文共9537字,当前仅显示260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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