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会议讨论决定干部任免的
(五)突击提拔、调整干部的
(六)违反规定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或者提高干部职级待遇的
(八)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十)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二)不如实向党委(党组)报告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等情况的
(四)不按照规定向上级组织人事部门报告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有关事项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一)更改、伪造民主推荐、民主测评结果的
(二)不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范围进行考察的
(四)隐瞒、歪曲、泄露考察情况的
(六)不认真审核干部档案,导致干部信息不准确,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按照规定应当回避而不回避的
(八)有其他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规定行为的
(一)不如实向组织人事部门回复掌握的有关拟任人选遵守党纪政纪情况的
(二)不按照有关规定对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的
(三)对发现的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不进行调查处理的
(一)在个别谈话推荐和考察中故意提供虚假情况的
(四)要求提拔本人近亲属,或者指令提拔秘书等身边工作人员的
(六)泄露民主推荐、民主测评、考察、酝酿、讨论决定等有关情况的
(七)故意向干部选拔任用问题调查……
第一条为保证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的贯彻执行,防止用人失察失误,严肃处理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行为,根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等党内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务员法》等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坚持党委领导、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权责一致、惩教结合,严格要求、违规必究的原则。
第三条 党委(党组)及纪检监察机关、组织人事部门按照职责权限负责对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实行责任追究。
第四条 在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干部或者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违反干部任免程序和规定,个人指定提拔、调整人选的;
(二)临时动议决定干部任免的;
(三)不按照规定召开党委(党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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