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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侨爱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1/4/11 10:36:26

“侨爱工程”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我市“侨爱工程”项目的健康发展,进一步明确责任,抓好项目的监督管理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四川省华侨捐赠条例》和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侨爱工程”项目,是指我市接收海内外侨胞捐赠的侨爱学校和侨爱卫生院以及“侨心工程”学校和侨捐资金、物质等项目。

第二章 组织领导

第三条 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管理监督原则,确保捐建项目工作责任落实到岗位,问责到个人。

第四条 **市外侨、教育、卫生行政等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的“侨爱工程”项目的指导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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仪式。

第十一条 项目尾款申请,按“侨爱工程”协议书内容落实。

第四章 项目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 “侨爱工程”项目捐赠的资产属社会公共财产,由各级政府负责管理或委托有关部门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挪用、毁坏。

第十三条 项目所在地侨务部门和主管部门要建立好“台账”,对当地“侨爱工程”项目基本情况、使用状况做到清楚、明晰,加强同项目责任单位的联系。

第十四条 “侨爱工程”项目的使用、管理和维护要贯彻“谁受赠,谁负责”原则,受赠单位是侨捐项目的永久责任单位,对侨捐项目的建设、管理、使用、维修、保养负有永久责任。

第十五条 受赠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其辖下单位受赠“侨爱工程”项目的使用、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十六条 受赠单位应建立起各项管理、使用、维护制度,明确责任,接受监督。

第十七条 按捐赠协议书约定,受赠单位加挂的校名、“侨爱工程”图标和功德碑,以及外观设计要求,不得自行改动和撤除。

第十八条 对制度不完备、管理不到位的,项目所在地侨务部门应协同其主管部门对受赠单位进行督促和整改;对因管理不善,致使“侨爱工程”捐赠资产损坏或流失,造成重大损失的,应依法追究其责任单位责任人相关法律责任。

第五章 改变项目用途的报批管理

第十九条 “侨爱工程”项目形成的资产,除捐赠时有约定外,不得将其进行产权转让或抵押。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背捐赠人捐赠意愿,擅自改变侨捐项目的非营利性质和公益事业用途。

第二十条 因原受捐单位撤并、城乡建设规划调整等确需改变项目主管部门和原用途的,由受赠单位提出具体处理方案,经受赠单位主管部门和捐赠方同意,报项目所在地侨务部门,经**市侨务部门审核后,报请四川省侨办批准,方可实施处理。

第二十一条 对因不可抗力因素毁坏或已到使用期限拟报废的“侨爱工程”项目,应经社会专业鉴证机构及行业主管机构出具意见,及时将处理意见通报捐赠人,并由受赠单位报所在地侨务部门,经**市侨务部门审核后,报请四川省侨办批准,方可实施处理。

第二十二条 因城乡建设需拆迁“侨爱工程”项目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负责拆迁的单位应事先征求捐赠人和受赠单位及侨务部门的意见,经上级侨务部门批准后,可由拆迁部门异地重建或采取置换的形式,在政府投资的公益性项目中给予重新命名。

第六章 年度检查报告制度

第二十三条 受赠单位应自觉接受侨务部门和上 ……(未完,全文共2207字,当前仅显示140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我市侨爱工程项目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