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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泳馆人员服务质量规范条例

发表时间:2011/9/1 22:12:25

........体育中心场馆处(游泳馆)
工作人员服务质量规范条例(试行)

一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游泳馆服务质量管理,推动游泳馆服务质量管理的规范化建设,强化服务质量检查力度,确保游泳馆服务质量标准得以贯彻,增强全体员工的服务质量意识,推动服务质量的持续改进和不断提高。
第二条 根据《游泳馆服务质量管理体系》的要求,结合游泳馆相关规章制度,制订本条例。
第三条 游泳馆专职质检人员,经质量管理领导小组授权,依据本《条例》行使质量检查职责并拥有奖惩权利。各部门各级管理人员均有责任和权利,依据本《条例》在职责范围内采用积分制办法,实施检查和奖惩。
1、 每位员工当月无违纪现象每月得10分,全年累计得120分。
2、 所违反相应条例,按条例分值扣罚积分。所得积分累计作为每月、每季度、半年度与年终评定的依据。
3、 积分采用末位扣罚制,将每次评比最后一名员工所扣积分,奖励第一名优秀员工。
4、 员工对于按照本《条例》的检查结果及相应处罚措施,持有异议的,可在七日内分别向游泳馆馆长提出申诉,期限内未提出申诉者,视为认可。
第四条 质检人员应当本着“公平公正、尊重事实,实事求是”的原则,树立服务思想,做到检查与督导结合,以整改和提高为最终目的。
第五条 本条例适用于游泳馆全体在职员工。
二 奖 则
第六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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