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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集体林权抵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1/11/17 18:05:45
目录/提纲:……
(一)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
(二)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的林地使用权
(三)国家规定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一)生态公益林
(二)权属不清或存在争议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五)特种用途林中的母树林、实验林、环境保护林、风景林
(六)国家规定不得抵押的其他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权
(二)以共有林权抵押的,抵押人应提供其他共有人的书面同意意见书
(一)抵押人向银行提交林权抵押贷款申请和相关资料
1、贷款申请书
2、身份证明
3、林权证
4、林地所有权人《同意林权抵押证明书》
6、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或者咨询评估报告
7、金融机构规定的其他相关材料
(二)银行对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进行审查
(三)银行对符合贷款条件的林权价值进行评估
(四)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银行)签订抵押贷款合同
(五)抵押人和抵押权人(银行)共同向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林权抵押登记
(七)银行向抵押人发放贷款
(一)云南省林权抵押登记申请表
(二)抵押人和抵押权人法人证书或个人身份证明
(三)抵押(借款)合同
(四)林权证
(五)拟抵押森林资源资产的相关资料
(六)拟抵押的森林资源资产评估报告
(七)林权抵押登记机关要求应提供的其他文件
(一)申请人所提供的文件资料是否齐全、真实、有效
(二)借款合同、抵押贷款合同是否真实、合法
(三)抵押物权属是否清……
县集体林权抵押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拓宽林业投融资渠道,规范林权抵押贷款业务,维护借贷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国家林业局《森林资源资产抵押登记办法(试行)》等有关法律、规章和政策规定,结合沾益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林权是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林地的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林权抵押是指林权权利人不转移林权的占有,而各其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为债权担保的行为。林权抵押的林权之指森林、林木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以及林地的使用权。

第三条 凡取得沾益县人民政府颁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林权证》,无权属争议,属集体性质的商品林地的森林、林木所有权和林地使用权均可用于抵押。

第四条 在县行政区域内从事林业生产经营并依法取得林权证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下简称借款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为抵押物,向银行业金融机构(以下简称抵押权人)贷款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 从事林业经营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抵押人)以其所有或者依法有权处分的林权作抵押物申请借款的,应以书面形式与抵押权人签订抵押担保合同。

第六条 林地林木抵押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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