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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我国经济法的前景与展望

发表时间:2011/12/7 21:06:25


我国经济法的前景与展望


一、辅助性准则
政府对市场只进行最低限度的调节,能不干预就不干预,尽量发挥市场主体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让“看不见的手 ”自行调节。公权力的非本位性要求“公权力应服务私权利、保障私权利,在既可以授予公权力又可以不授予公权力的情况下,不授予公权力;在既可以授予私权利又可以不授予私权利的情况下,授予私权利。”公权力在调节市场之前,必须谨慎求证其可行性和必要性,“充分估计到干预本身也有它自己的外部效应,只有确实了解到干预的利大于弊时,干预才是必要的。”辅助性准则要求国家只在有限的范围内给予市场必要的调节。辅助性准则的贯彻执行要通过确立政府调节的合理范围来实现。通过近20年的不断探索论证,我国经济法学界一般都把国家调节范围确立在“市场失灵 ”这一范域内。要确定国家调节的辅助性地位,首先就要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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