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侵权犯罪若干问题研究
在劳动用工形式发生重大变化的今天,劳动者依法享有的劳动权利屡屡受到侵犯,以致引起立法者的高度重视,有关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规定不断见诸于刑事规范。但这些规定比较分散,缺乏统一性,给司法适用带来一定的困难。因此,将劳动侵权犯罪作为一类犯罪进行研究很有必要。限于篇幅,本文仅对这类犯罪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以期为准确打击这类犯罪、构建和谐劳动关系贡献绵薄之力。
一、劳动侵权犯罪的概念
概念是反映对象本质属性的思维形式,是思维形式的基本单位,是人们认识和思维的逻辑起点和理论基石。只有在对概念的内涵和外延进行明确界定的前提下,才能作出准确判断,作出合乎逻辑的推理,继而才能作出科学、正确的决策[1]。
目前,在国内外刑法典中,并没有劳动侵权(即侵犯劳动者劳动权利)犯罪的概念,只是在刑法典的分则部分出现过类似的劳动刑法说法。比如法国刑法典的分则就有商事刑法、经济刑法、证券刑法、劳动刑法、公司刑法、税收刑法。日本有劳动刑法以及使用者的劳动犯罪!或劳动争议行为之犯罪!的说法[2]。我国台湾地区学者黄越钦在其所著的劳动法新论#一书中指出,关于劳动刑法,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劳动刑法,系指对于违反劳动法规范所设定与劳动关系本身相关联之强行法的基准者,而科以刑法上之刑罚的刑事实体法规。并且以我国台湾地区的劳动基准法!第75至81条、工厂法!第68至74条、劳工安全法!第31至36条、矿场安全法!第40至45条、劳工检查法!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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