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针对批判的辩驳
(一)犯罪构成非意识形态的产物
一是沙俄———苏俄发展模式
二是贝林———李斯特发展模式
(二)有出罪事由的犯罪构成
四要件,即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
四要件来判断是不符合客体的判断,是基于利益的衡量还是具有社会相当性在所不问
二是在此基础上的与犯罪成立相关的特殊形态问题
(三)平面式的合理性
四要件的判断顺序是随机的
二、三阶层体系的弊端
(一)内部要素的混乱
(二)阶层功能的回缩
(三)唯体系论倾向
……
论文:我国犯罪构成理论的合理性探讨
一、针对批判的辩驳
(一)犯罪构成非意识形态的产物
构成要件一词来源于中世纪意大利的程序法。最初将程序法中的概念引入到实体刑法的是 Feuerbach。受程序法的影响,Feuerbach 只是在客观要件的含义上使用构成要件一词。罪过被排除在构成要件之外作为行为人负刑事责任的第二个条件。
自 Feuerbach 将构成要件一词引入实体刑法后,构成要件理论的发展出现了两种模式。一是沙俄———苏俄发展模式。二是贝林———李斯特发展模式。沙俄学者对 Feuerbach 的构成要件理论进行改造,将主观要件引入其中,从而形成了主客观相统一的构成要件理论。但这时的构成要件只是侵害行为要件的总和,并不是包括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犯罪成立意义上的犯罪构成。侵害行为分为主体对犯罪行为所持的态度、外部行为以及由行为导致的结果。构成要件虽然包括了主观要素和客观要素,但犯罪主体和犯罪客体仍游离于其外。真正把构成要件改造成犯罪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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