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宗教与相关杜会现象分析
二、世界一些国家对宗教信仰_的法律规定
二、世界一些国家对宗教信仰_的法律规定
三、我国宗教信仰_的法律保护
四、我国宗教信仰_的法律限制
……
论我国z-教信仰_的法律保护与限制
摘要
z-教是当今社会的普遍现象,世界上每个民族都有自己的民族z-教。全世界人口中,有近2/3的人信仰各种不同的z-教。现代社会,z-教信仰_己成为国际人权公约规定的一项基本人权。各民主国家也以根本法的形式确立了这一原则。中国是一个多z-教的国家。目前,我国主要有佛教、道教、伊斯兰教、天主教和基督教(新教)等五种z-教,约有一亿多x-教群众,有30多万z-教教职人员,3000多个z-教团体,10多万处z-教活动场所。和世界上其他国家x-教人口占绝大多数相比,我国z-教方面的一个显著特点是不x-教人口占绝大多数,再加上我国是主张无神论的政党执政的国家,所以,保障公民z-教信仰_,在我国有着更为复杂和特殊的政治环境、社会环境和文化环境,需要在法制方面做出更大的努力,公民的z-教信仰_权利能否得以实现,是对我国政府履行国际国内义务的重要考验。当今社会z-教问题更是日趋复杂,一些不法团体打着z-教的旗号,挑起民族的、种族的矛盾,制造各种_事端,极大地损害了人民的利益,也损害了合法z-教的利益。如_组织、_组织,让人民闻之色变。这就需要我们既要区分z-教组织和其他团体的区别,又要保护好公民的z-教信仰权利不受侵犯。
本文拟分析z-教与其他社会现象的区别,对z-教与_组织、_组织、迷信活动进行比较研究,明确z-教与这些社会现象有着本质区别;概括和
总结世界一些国家对z-教信仰_的法律保护与限制的内容。总的说来,法律保护的是公民的z-教信仰_和z-教活动的_,而法律的限制主要体现在政教分离、z-教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等方面;根据我国的实际情况,对我国的z-教法律政策进行回顾总结,探讨我国现阶段对z-教信仰_的法律保护与限制。在民族解放战争时期,我党就开始关注z-教问题,提出了一系列的正确的z-教政策,团结了广大人民群众。建国以后,我国的z-教工作走过了一段曲折的道路,z-教工作一度遭到严重破坏。十一届三中全会后,党和国家高度重视公民的z-教信仰_权利的保障,将z-教信仰_写入宪法和法律,并出台了一系列的z-教政策、法规和规章,我国的z-教法制工作取得了重大进展。我国法律主要是对公民的x-教,即内心的z-教信仰_,以及公民的合法的z-教活动等方面予以保护,并对公民的信仰活动_的范围予以限制,如规定了公民信仰活动不得损害国家利益、人民利益,不得违背公序良俗等,在违背z-教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文最后对“***”的现象造成的灾难进行法律反思。
关键词:z-教z-教信仰_法律保护法律限制
一、z-教与相关杜会现象分析
(一)z-教的社会起源与本质
z-教是一种历史悠久、影响深远的社会现象,它在世界各个民族、各个国家都普遍存在。我国古代典籍并无“z-教”一词。它是人类社会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
这个外来词有两个来源,一是来源于印度佛教。佛教以佛陀所说为教,以佛弟子所说为宗,宗为教的分派,合称z-教,意指佛教的教理;我们现在所说的“z-教”一词,来源于_,即refigion。意义远比佛教所谓的z-教意义广泛,而是泛指对神道的信仰。①
1.z-教的起源。z-教究竟起源于何时?现代考古证明,z-教和神的观念并非
与自然界相伴而生,z-教和神的观念也并非自古就有。它是原始人发展到一定的阶段的产物。这个阶段也就是原始人进入了群居生活,有了所谓的“社会”观念的历史时期。从这时开始,他们观察到了许多不能理解的自然现象和社会现象,并认为这些现象由超人间的神秘力量所支配,进而对其产生一种敬畏崇拜的感情,于是“山)!!之神,则水早瘟疫之灾,于是乎宗之;日月星辰之神,则雪霜风雨之时,于是乎宗之。”表面看来原始人是因为认识的局限才走向神灵崇拜的,实际上这种认识差失荒谬,同样是由当时社会生产力水平和当时社会的经济状况,经济关系所决定的。
此时,人还不能从自然界中分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262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律与世俗社会的法律法规、道德规范、风俗习惯等一般没有太多的抵触。而迷信活动大多以骗取他人财物为目的,活动方式又无规矩章法可循,其违情背理之行往往会扰乱正常的社会公共生活秩序。有些迷信活动虽然与地方风俗习惯有相融之处,但总体上与国家法律法规相悖,对社会进步无益。装神弄鬼,荒诞无稽;算命测字,无根无据。这类活动不仅没有任何道德教化意义,反而有伤风败俗的作用。有的迷信活动为了达到诈骗钱财的目的不惜损害人们的身心健康,甚至草营人命,实乃有弊无利、_无益。
4.社会对两者的态度不一样。z-教信仰是思想认识问题,不能采取强制手段
去禁止或取消;迷信活动则是一种变相的欺诈和剥削行为,应强制消除和取缔。z-教这种特殊的社会历史现象可谓源远流长,在许多国家和地区,它和社会的经济、政治、文化以及人们的日常生活密切相关。作为一种信仰,z-教观念世代相传,z-教思想根深蒂固。因此,即便是在科技高度发达的今天,在z-教产生的社会历史条件己经基本消失的时代,也不能够采取行政命令或强制手段去禁止或取消z-教。迷信活动虽然也有其认识根源,但从它活动的目的方式过程及效果来看,它主要不是认识问题,高谈禄命以悦人心,矫言祸福以尽人财,这实际是一种欺诈和变相的剥削行为。近年来各式各样的迷信活动在我国城乡许多地方死灰复燃,且有愈演愈烈之势,毒化了社会风气,产生了相当严重的后果,如果任其发展,必将贻害无穷。
②
(三)z-教与_组织
_是不是z-教?目前有两种截然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_就是邪恶的z-教,_具有包括传统z-教和新兴z-教在内的一切z-教的共同点。在世界观上同属唯心论:教义中包含有灾祸降临和其他时间的预言;宣扬世界末日论;鼓吹有神论和对神的崇拜;对“死后生命”作出神秘解释等等。因此,_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属于z-教范畴。①另一种观点则认为_不是z-教。_与一般的z-教在本质上毫无共同之处,它只是披着z-教外衣的异端邪说,只是借用z-教之名展开活动的一种邪说。并将_不是z-教,作为认识和研究_犯罪问题的基本出发点。②绝大多数国家采纳了第二种观点,认为_的“教”不是z-教的“教”,而是指一类邪恶的说教,并以此组织发展起来的邪恶_。
关于_的概念,目前国际上还没有统一的标准。1999年我国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中隐含对_组织的表述:_组织冒用z-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采用各种手段扰乱社会秩序,危害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经济发展,必须依法取缔,坚决惩治。1999年10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和利用_组织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对_组织作了如下规定:_组织是指冒用z-教气功或者其他名义建立神化首要分子,利用制造散布迷信邪说等手段蛊惑蒙骗他人,发展控制成员,危害社会的非法组织。这一司法解释划清了z-教组织与_组织的界限,_不是z-教。_是打着z-教招牌,借用z-教外衣,从事危害社会的行为,它与z-教有着本质区别:
1.两者产生的根源不同。z-教是历史发展的必然产物,有着其发展消亡的社
会规律。z-教信仰是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_,属于人权保护的范畴。z-教是人的一种精神寄托,其所倡导的精神追求中蕴含着对社会有益的积极的因素;而_是个人主观杜撰的结果。_教主冒用z-教气功等名义,打着人体科学,奇书神力的幌子,搞教主崇拜,宣扬各种神秘主义和神灵疗法,对教徒进行精神控制,他们编造邪说,宣传末日,大肆敛取钱财。他们用美妙动听的教义要求信徒放弃物质享受,交出私有财产,鼓吹反社会思潮,主张用极端的方法和手段甚至以教徒的生命作赌注来与现实对抗,危害社会。
2.两者最终信仰对象不同。z-教信仰是一种实践、一种行为,信奉某种特定
z-教的人们,对于所信仰的神圣对象,由崇拜认同而产生的坚定不移的信念以及全身心的阪依,表现和贯穿于特定的z-教仪式和z-教活动中,并用来指导和规范自己在世俗社会中的言行。而_实行教主崇拜,所有_教主的具体做法虽然不尽相同,但他们的目的都是让信徒信奉他们是无所不能的活上帝、活神仙,他们是法力无边的神,可操生杀予夺大权;他们为自己编织了神秘的光环,把自己塑造成凌驾于普通人之上的具有无限法力,能掌握宇宙奥妙,知道过去与未来,能掌握改变命运的神;教徒惟教主是从,教主具有绝对的权威,他们完全主宰了信徒的信仰乃至人生_。这实质是一种极端的精神控制,在这种控制之下,使教徒逐步失去自我,失去独立意志和自我判断能力,在一种极度恐惧、痴迷与盲从的精神状态下,跟随教主亦步亦趋,走向疯狂。①
3.两者的社会作用不同。z-教具有满足个体和社会需要的某些积极功能。宗
教从一开始就旨在满足人类的物质和精神的需要。一般来说,在人类这种需要中起先是为了满足求食与延续种群的需要,其中物质的因素多了一些;但是随着人类社会生产力的提高,精神的因素也随之增加,且逐渐演变成一种强烈的需求。z-教对人类社会的积极意义,陈麟书教授有过较完备的论述,认为z-教具有_认同功能,社会整合功能,行为规范功能,心理调节功能,心灵净化功能,文化熏陶功能等。⑧_根本不具有z-教所倡导的博爱、公正、仁慈、节俭、诚实、济世等伦理道德观念,因此也无法对人类的文明、文化、科学和社会的发展起到推动作用,更不用谈“文明的源泉”问题。相反,_之所以邪,最突出的标志就是反社会、反科学、反人类、反政府的性质,包括反对基本社会秩序和基本道德准则。在拯救人类的名义下批判社会,鼓吹反社会思潮,用极端的手段危害社会,与现实社会相对抗,与主流社会格格不入。_教主表现出不可遏止的权力欲望,他们大都有不可告人的政治野心,为了实现自己的目的,他们不惜使用种种极端手段,或者以教徒的生命作为牺牲品和赌注,或者以反社会反人类的疯狂举动来震惊世界。③_给社会带来的是破坏和灾难,是恐惧和痛苦。如此巨大的负面作用与传统z-教所起到的重要社会功效是截然不同的。_对正常的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的威胁和破坏,己经不再是z-教,而是带有强烈的政治色彩,具有反科学、反社会、反政府性质的犯罪集团。
(四)z-教与_组织
_主义是当今世界和平与安全的重大威胁,‘, 9.11事件”不仅给美国及其人民造成了巨大的生命财产损失和心理创伤,也对整个国际社会的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当代_主义的组织和活动,有许多打着z-教的旗号,或带有狂热的z-教色彩,从而产生“z-教_主义”、“伊斯兰_主义”等似是而非的观念。使人们对z-教产生了误解。实质上z-教与_主义是有本质区别的。对_主义的概念,国际社会并没有一个统一的定义。依据_主义的本质特征,参考国际性文件、有关国家或区域性立法及国内外学者的研究成果,我们认为,_主义具备以下特征:目的通常具有政治性或反社会性;手段具有暴力性;追求社会心理的惊惧性、威慑性;结构上往往具有严密的组织性;行为通常具有系列性、反复性和长期性;打击的目标具有象征性,并波及无辜者;主体为组织、个人或者国家。①
1.从z-教的本质功能来看,z-教与_主义没有任何必然联系。z-教作为一
种社会历史文化现象是十分复杂的,其社会功能也是多种多样的,但其最主要的功能是通过共同的信仰以及相关的z-教感情和认同意识,使各个_、个人和社会集团凝聚为统一的整体,并以教义或传统礼仪的力量,使现存社会秩序合法化和神圣化。这就是所谓的社会整合和控制功能。历代统治阶级为了巩固自己的统治,一方面依靠国家_的专政力量,另一方面则诉诸精神的力量。z-教作为一种特殊的精神力量,具有与政治、法律共有而为哲学、艺术和伦理所无的特点,既是观念性的上层建筑,又是_性的上层建筑。既可以作为思想传统去影响群众,又可以作为礼仪制度去统辖群众。z-教包罗万象的内容使其可以_各个领域,整合各个阶层,还能以神圣的光环掩盖世俗的目的。看到z-教这种社会功能的统治者,无不极力使其成为巩固统治秩序的精神支柱,而z-教自身作为一种历史文化传统,为了生存和发展,也会依附于国家,为现实社会论证其合理性,成为既有_的一部分。世界上几乎所有重要的z-教都曾上升为_性z-教或国教,这个事实证明,z-教确实是有利于维护统治秩序的。②因此,一般说来,z-教作为上层建筑和
意识形态,以继承文化传统、缓解社会矛盾、维护既有秩序为其使命,在政治上偏于保守而趋向温和,在行动上崇尚中庸而抵制极端,在社会生活中大多谴责暴力,关爱生命,反对_活动。
_主义在当代的兴起,既有孵育其成长的社会温床,也有适合其发展的外部环境。其中民族冲突、地区争端、z-教矛盾长期得不到解决,导致暴力活动的升级,诱发_主义的活跃。有许多民族和地区冲突,是近代以来殖民主义和帝国主义造成的后遗症;加之大国的介入;原宗主国的插手,偏袒和纵容一方,欺压和打击另一方,使得矛盾激化,引发大规模武装冲突,造成更大的对抗。上述三方面的问题常常交织在一起,使得由此导致的_主义呈现错综复杂、似是而非的面貌。①但是,政治权力和物质利益的争夺是一切问题存在和结合的基础。当矛盾尖锐化和畸形化发展后,原有的民族和z-教对立会使冲突具有异乎寻常的顽固性和偏执性。z-教极端主义和民族分离主义思潮会推动一些人走上_主义的道路。
2.z-教从本质上是反对_主义的。从z-教的产生背景来看,z-教在本质上
反对_主义,虔诚的信仰、严格到近乎苛刻的仪式,只不过是早期人类以人自身行为的节制来表示对先在力量尊重的尝试,也是人类试图通过人为的仪式来获得先在力量的启示,从而缓解生存中种种恐惧的努力。z-教从产生伊始,就表达了人类对一个没有_的世界的寻求。任何一种z-教都设置了一个远离现实世界的彼岸世界,这个世界或者是上帝的天堂,或者是人性尚未堕落的伊甸园,或者是众人皆乐的极乐世界。作为人类追求极乐世界的精神产品,z-教是和平的力量,它不喜欢暴力带来的恐惧。从z-教的本质来看,z-教与_主义之间存在一种张力。z-教作为一种社会历史文化现象,具有多种多样的功能。其最主要的功能是通过共同的信仰以及z-教情感相关的体验和认同意识,使不同的_、个人和社会集团聚集在一个超人间、超自然权能的神的统治之下,并通过教义和形式化的z-教礼仪,使教徒之间形成一种社会秩序。从本质上讲,z-教具有社会整合和控制功能,z-教与政治、法律等上层建筑相比,在发挥社会整合和控制功能方面具有后者无法比拟的优势。
作为一种特殊的精神力量,z-教既体现为观念性的上层建筑,又表现为_性的上层建筑;既能作为思想文化传统去影响民众,又能作为礼仪制度约束教徒的行为。②一般说来,z-教作为上层建筑和意识形态,以继承文化传统、缓解社会矛盾、维护既有秩序为其使命,在政治上偏于保守而趋向温和,在行动上崇尚中庸而抵制极端,在社会生活中大多谴责暴力,关爱生命,反对_活动。在现实生活中,z-教让世界更加安宁与和平。
二、世界一些国家对z-教信仰_的法律规定
关于z-教信仰_,近代文明国家都在宪法及相关法律中作了明确规定。“z-教信仰_”,在各国宪法中存在不同的表述,如:“信仰_”、“z-教_”、“z-教或信仰_”、“z-教信仰_”等。其中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将“z-教_”和“信仰_”作为两个并列的公民基本权利来表述,当代国家宪法普遍以基本权利的形式规定z-教信仰_。根据荷兰法学家马尔赛文的统计,142个国家中有125个国家的宪法规定了z-教信仰_的内容,占成文宪法的88.1%。①国际公约将z-教信仰归于公民的基本人权的范畴,大多采用“z-教或信仰_”来表述。如1948年联合国大会通过的《世界人权宣言》、1950年的《欧洲人权公约》、1968年国际人权会议通过的《德黑兰宣言》、1969年《美洲人权公约》等。不仅如此,许多国家如日本、俄罗斯、新加坡等国家还进行了专门的z-教立法来规定z-教信仰_。如日本的《z-教法人法》,《关于限制进行无差别大量杀人行为团体法律》,《关于恢复属于特定破产法人财团的财产的特别措施法》,俄罗斯《“良心_和z-教协会”联邦法》,新加坡《维护z-教和睦法》等。
(一)一些国家对z-教信仰_的法律保护
关于z-教信仰_所包含的内容,有的学者认为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①内心的信仰_:其中又包含信仰特定的z-教_,改变特定的信仰_以及不信仰任何z-教的_。内心的信仰纯粹属于内心的精神作用,是z-教信仰的起点与归宿。
②z-教上的行为_:其中主要包括礼拜,祷告以及举行或参加z-教典礼z-教仪式等z-教行为的_。此外z-教或布教的_亦属于这一范畴。③z-教上的__:其中主要包括设立z-教团体(如教会教派)并举行团体活动,加入特定的z-教团体以及不加入特定的z-教团体等方面的_。②还有学者将z-教信仰_内容分为两方面:①公民内心对教义的信仰不受干涉,公民有信仰任何z-教与不信仰任何z-教的_,即信仰_,这种存在于人内心意念之中的_是绝对的;②公民z-教信仰的外部表现,举行或参加z-教活动的_,即z-教活动_,国家不得强迫公民
二、世界一些国家对z-教信仰_的法律规定
关于z-教信仰_,近代文明国家都在宪法及相关法律中作了明确规定。“z-教信仰_”,在各国宪法中存在不同的表述,如:“信仰_”、“z-教_”、“z-教或信仰_”、“z-教信仰_”等。其中大多数国家的宪法将“z-教_”和“信仰_”作为两个并列的公民基本权利来表述,当代国家宪法普遍以基本权利的形式规定z-教信仰_。根据荷兰法学家马尔赛文的统计,142个国家中有125个国家的宪法规定了z-教信仰_的内容,占成文宪法的88.1%。①国际公约将z-教信仰归于公民的基本人权的范畴,大多采用“z-教或信仰_”来表述。如 ……(未完,全文共41021字,当前仅显示737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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