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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3/3/14 20:25:30
目录/提纲:……
(一)向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消费者权益咨询服务
(四)指导金融消费者依法维护自身权益
(五)就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问题向相关机构提出工作意见或者建议
(六)对金融机构执行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情况进行评价
(七)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披露或者通报
(八)其他相关工作职责
(一)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
(二)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受到充分保护的权利
(三)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四)自主选择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权利
(五)公平交易的权利
(六)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一)与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解决
(二)向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上级机构投诉,由其上级机构处理
(三)请求依法设立的第三方机构调解
(四)向金融_中心投诉
(五)根据与该银行业金融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
(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合法途径
(三)信用信息采集、查询或者使用等征信业务方面的争议
(四)个人账户、交易信息等金融信息生成、保存和使用过程中的争议
(五)结售汇、汇兑等外汇业务方面的争议
(六)国债业务方面的争议
(七)发放贷款,利率定价、收费、搭售其它产品方面的争议
(八)其他应当由人民银行瑞安市支行监督管理的争议事项
4、组织争议各方协商解决5、转送其它部门处理
(一)询问……
瑞安市银行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金融服务水平,构建和谐稳定的金融消费关系,促进金融协调发展,维护瑞安市金融安全与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金融消费者,是指在银行业金融机构购买金融产品、接受金融服务的单位和个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是指在瑞安市辖区内依法设立,并接受人民银行瑞安市支行监督管理的银行业金融机构。
第三条 中国人民银行瑞安市支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瑞安市支局,以下简称人民银行瑞安市支行)负责职责范围内的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
第四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为金融消费者提供金融产品或金融服务,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人民银行瑞安市支行鼓励、支持一切组织和个人对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65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的权利;
(二)个人隐私和消费信息受到充分保护的权利;
(三)知悉其购买的金融产品、接受的金融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四)自主选择金融机构、金融产品或者金融服务的权利;
(五)公平交易的权利;
(六)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依法对金融消费者履行下列义务:
(一)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及有关金融监管规定履行义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与金融消费者有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但双方的约定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
(二)应当听取金融消费者对其提供的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意见,接受金融消费者监督;
(三)应当向金融消费者全面、完整提供有关金融产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对复杂产品、关键条款或者交易条件应以通俗易懂的语言向消费者说明,进行必要的风险提示,不得发布夸大产品收益或者掩饰产品风险的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金融消费者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供金融产品或服务的计价标准、内涵实质、计罚息措施、风险说明或者政策法规依据等信息的,或者要求金融机构对合同条款或相关文本进行解释说明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如实、全面提供或者作真实、明确说明;
(四)提供金融产品或者服务时,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金融消费者出具交易凭证或者服务单据;
(五)不得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对金融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的规定,或者减轻、免除其损害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所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十二条 金融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醒目位置公布金融_中心受理金融消费者投诉的联系方式。
第四章 金融产品消费争议的处理
第十三条 金融消费者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发生金融权益争议的,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
(一)与该银行业金融机构协商解决;
(二)向该银行业金融机构的上级机构投诉,由其上级机构处理;
(三)请求依法设立的第三方机构调解;
(四)向金融_中心投诉;
(五)根据与该银行业金融机构达成的仲裁协议提请仲裁;
(六)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七)其他合法途径。
第十四条 金融消费者向金融_中心咨询、建议或者投诉的,可以通过口头或者书面形式,采取来电、来函、来访等方式提出。
第十五条 对下列金融产品消费争议事项,金融_中心应当受理。
(一)收付人民币、鉴定人民币、收缴假币、兑换残损币等人民币业务方面的争议;
(二)银行卡业务、产品信息披露、收费标准、票据业务、账户管理、资金汇划等支付结算业务方面的争议;
(三)信用信息采集、查询或者使用等征信业务方面的争议;
(四)个人账户、交易信息等金融信息生成、保存和使用过程中的争议;
(五)结售汇、汇兑等外汇业务方面的争议;
(六)国债业务方面的争议;
(七)发放贷款,利率定价、收费、搭售其它产品方面的争议;
(八)其他应当由人民银行瑞安市支行监督管理的争议事项。
第十六条 金融消费者应当以实名方式向金融_中心提出投诉,并对其投诉目的的合法性及投诉事项的真实性负责。
金融消费者的投诉内容应当包含投诉人姓名及身份识别信息、联系方式、被投诉金融机构名称、所购买金融产品或者接受金融服务的具体情况及受侵害事实等内容。
金融消费者提供的投诉内容不全、影响投诉处理的 ……(未完,全文共3642字,当前仅显示184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银行业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试行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