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门融和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案件防控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商业
银行操作风险管理指引》以及银监会关于案件治理工作的相关精神和要求,结合江门融和
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案件防治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案件防控的工作目标是:更好地推动本行提升案件防控与治理工作水平,巩固案件专项治理工作成果,推进防范操作风险长效机制建设,有效防范各类案件尤其是重大案件的发生,确保本行稳健运行。
第三条 案件防控工作的指导思想是:围绕“清思想抓根源、清制度抓执行力、清漏洞抓重点、清流程抓规范”的总体要求,坚持标本兼治、重在治本,坚持查防结合、重在防范,坚持风险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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险,严格按照《商业银行内部控制指引》及中国银监会内控机制_各项业务流程和各个操作环节,覆盖所有部门和岗位。本行的经营管理,包括设立新的机构或者开办新的业务,应体现“内控优先”原则。
第九条 按照《广东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建设指导意见(试行)》,明确合规职责、建立合规管理体系、推进合规文化建设。本行设置独立的合规部门,支行设置专职的合规岗位,确保合规部门(岗位)职能独立、绩效考核独立、报告路线独立,切实履行合规管理职责。
第十条 认真落实银监会关于高管人员交流、重要岗位人员轮岗、强制休假与离岗审计、近亲属回避四项制度有关要求,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将四项制度纳入日常经营管理范围,定期跟踪检查四项制度落实情况。
第十一条 全面建立违法违规行为堵截、举报奖励制度。配备统一的举报热线电话,分支机构在办公区域或营业场所显要位置设置举报箱。高度重视举报投诉线索,保护举报人合法权益,对自觉抵制、成功堵截和举报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应给予精神或物质奖励。
第十二条 建立独立高效的内部审计稽核制度。配备足够的高素质专职人员,加大检查频率和力度。内部审计稽核范围应覆盖所有风险点、所有重要岗位。
第十三条 建立逐级不定期抽查风险隐患整改落实情况等,制订具体规定,明确逐级检查的频率和工作职责。
第十四条 加强员工思想道德教育和异常行为排查工作力度。结合案件防控工作要求,通过专题讲座、现身说法、知识竞赛、警示教育等方式,以人为本强化对员工的思想和操守教育,配合公安机关大力开展“防赌拒赌”教育,提高全员风险防范意识和严格执行制度的自觉性。
第十五条 高度重视计算机业务系统建设,通过设置或改进分级授权、密码管理、自动对账、实时监控等系统,实现操作风险人防与技防并重,充分发挥科技手段的“硬控制”功能,有效提升操作风险技防水平。
第四章 案件防控问责
第十六条 建立对发案机构的专项审计制度。对发案机构(部门、岗位),无论金额大小,都应进行专项审计,落实责任,追究到位。对100万元(含)以上案件,应由上级机构或聘请外部审计机构直接进行审计。
第十七条 结合相关法律规定建立案件损失赔付制度。对发生案件损失的,除纪律处分外,所有相关责任人均应对损失承担个人赔付责任。
第十八条 建立案件风险引咎辞职制度。主要负责人引咎辞职的,一年内不得重新担任与其职务相当的领导职位,两年内不得提拔。
第十九条 各机构发生案件风险的,除按以上第十六、十七条处理外,还应按照中国银监会出台的“双线问责”、“上追两级”等相关规定,对包括高管人员、管理人员、经办人员在内的所有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凡涉嫌犯罪的,应依法向公安机关、 ……(未完,全文共2280字,当前仅显示145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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