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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我国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制度的思考

发表时间:2013/3/18 16:56:04
目录/提纲:……
一、对我国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制度的回顾及评析
(一)简要回顾我国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制度的历程
(二)原有合并纳税制度的主要措施及评析
1、合并纳税的适用主体
2、合并纳税的申请制度
3、合并纳税的主要政策
4、合并纳税的征管办法
(三)新税法下合并纳税政策的主要变化及评析
1、全面取消合并纳税制度
2、恢复铁道部合并纳税资格
二、我国实行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的利弊分析
(一)实行合并纳税的有利之处
1、可以降低企业集团的总体税负
2、可以提高企业集团的风险承受能力
3、有利于我国产业政策的发展
4、符合国际惯例和现代税制发展方向
5、可以提高税收征管效率
(二)实行合并纳税的不利之处
1、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国家的税收收入
2、容易形成税收收入转移的矛盾
三、合并纳税制度的国际比较
(二)合并纳税的类型
1、所得统算型的合并纳税制度
2、损益列支型的合并纳税制度
(三)合并纳税的选择和退出机制
1、关于合并纳税的选择
2、关于合并纳税的退出
3、关于子公司退出合并集团后再加入的问题
四、我国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制度的取向分析
(一)合并纳税制度模式必须符合我国国情
(二)合并纳税政策必须符合新税法的立法精神
(三)合并纳税政策要遵循公平的税收原则
(四)合并纳税管理中要解决深层次问题
五、完善我国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制度的建议……
对我国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制度的思考

内容概述:

我国合并纳税制度始于1994年的税制改革。1994年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首次明确试点企业集团可以经批准实行合并纳税,开启了企业集团合并纳税的先河。自1995年起,我国开始对部分国有大型企业、邮电、民航、铁路、石化、金融、保险、证券及文化_改革的试点企业集团实行企业所得税汇总(合并)纳税,并相继制定了一系列文件,逐步规范、完善合并纳税制度。2008年实施新企业所得税法,合并纳税制度出现了重大变化,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出台财税[2008]119号文件,全面取消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09]145号文件,恢复铁道部的合并纳税政策。目前,我国只有铁道部一家集团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实行合并纳税的。

本文通过合并纳税的利弊分析,认为我国应该坚持合并纳税的方向。从当前来看,坚持合并纳税,符合我国产业政策的发展方向,有利于我国企业集团的壮大发展;从长远来看,合并纳税是国际上的基本趋向,多国政府均制定有鼓励企业集团的政策,其中一个具体体现就是允许集团企业合并纳税。从税收公平角度而言,合并纳税更能反映出集团整体纳税能力,而且不会因纳税人选择不同投资形式(如总分机构与母子公司)而导致税收待遇上的差异。所以,我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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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所得税合并纳税。2009年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09]145号文件,恢复铁道部的合并纳税政策。目前,我国只有铁道部一家集团公司是经国务院批准实行合并纳税的。

(二)原有合并纳税制度的主要措施及评析

回顾我国原有合并纳税政策,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

1、合并纳税的适用主体。(1)我国合并纳税的主体是母公司和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不在合并纳税的范围之内。若合并纳税的子公司在改组、改造或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子企业,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该子公司必须退出合并纳税范围。(2)我国合并纳税的主体范围是国有大型集团公司或国有企业改制后的部分股份制企业,包括中央直属的企业集团、国家试点企业集团、国家重点企业中的企业集团、省部级单位批准的企业集团等。

2、合并纳税的申请制度。我国合并纳税实行审批制,国家税务总局1995发布的《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1995]198号)规定:“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必须经国家税务总局批准,企业不得自行确定汇总纳税,否则,税务机关有权依法就地征税并予以处罚。”也就是说,企业集团能否成为所得税合并纳税人,取决于行政审批。

3、合并纳税的主要政策。(1)母子公司之间盈利和亏损可以相互抵销。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27号)》规定:“核心企业盈亏相抵后,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执行。”(2)子公司不得弥补亏损。国家税务总局1997发布的《企业所得税税前弥补亏损审核管理办法》(国税发[1997]189号)规定,合并纳税的成员企业当年发生的亏损,在合并纳税时已冲抵其他成员企业的所得额或并入了母公司的亏损额,因此,发生亏损的成员企业不得用本企业以后年度实现的所得来弥补。(3)母公司按规定向子公司收取的管理费,子公司可以在税前扣除。国家税务总局1999发布的《关于总机构提取管理费税前扣除审批办法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7]189号)规定:“凡具备法人资格和综合管理职能,并且为下属分支机构和企业提供管理服务又无固定经营收入来源的总机构可以提取管理费。”(4)子公司合并纳税后仍可享受税收优惠。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大型企业集团征收所得税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1995]62号)》规定:“集团公司所属紧密层企业,合并纳税后仍可享受国家税收法规统一法规的优惠政策。”

4、合并纳税的征管办法。2001年国家税务总局出台国税发[2001]13号文,提出了 “统一计算、分级管理、就地预交、集中清算”的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征管办法。统一计算,是指企业集团总部作为汇缴企业,应当依照税法规定,统一汇总成员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统一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应纳所得税额。分级管理,是指汇缴企业及成员企业,其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由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分别属地进行监督和管理。就地预交,是指成员成员企业根据税法规定税率和预缴比例计算其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以及应纳所得税额,并按照规定比例就地预交部分税款,年终办理年度清算。集中清算,是指在年度终了后,汇缴企业在汇总成员企业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基础上,合并计算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应纳所得税额,抵减成员企业就地预交的当年企业所得税款后,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清算和汇算清缴。

我国原有合并纳税政策执行了十四年,从制度设计看,总体符合我国国情,如限制合并纳税的范围,将其限制在少数特大型、需要扶持的企业集团内:限制成员企业范围,将其限制在100%控股的范围内,以避免对少数股东复杂的财务与税务处理:实行简易合并纳税即只对盈亏汇总,不剔除内部交易。这些处理方式,尽管有违公平,合并纳税不够彻底,但符合我国税收征管实际情况,有利于提高合并纳税管理效率。从实施效果看,合并纳税政策的实施对我国大型企业集团的发展,尤其是支撑国民经济支柱型产业的发展起了重大作用,如受益的铁路运营、民航运输、邮电通信、石油化工等产业在这十多年中得到了迅速发展,中石油、中石化、中移动等一批大型集团企业快速壮大起来,国际竞争力明显增强,这些与税收支持是密不可分的。当然,我国合并纳税制度在执行中还存在许多问题,如跨区企业所得税转移和分配问题、税务机关监管问题就是其中最突出的两个问题。以江西省为例,截至2007年,在江西省境内只有中国石化、浦发银行、兴业银行、中国电信所属成员企业实行就地预缴所得税办法,其他大部分汇总(合并)成员企业都不再实行预缴企业所得税办法,区域税收转移矛盾突出,严重影响了税务机关监管的积极性。

(三)新税法下合并纳税政策的主要变化及评析

对新企业所得税法及规范性文件进行梳理,合并纳税政策的主要变化有两点:

1、全面取消合并纳税制度。新税法第五十二条规定:“除 ……(未完,全文共10922字,当前仅显示259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对我国企业所得税合并纳税制度的思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