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企业依法实行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构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企业科学发展,根据国家六部委《企业民主管理规定》(全总〔2012〕12号文件)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鹤煤集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鹤煤集团所属企业的民主管理活动.企业党组织要加强对民主管理工作的领导和支持.
第三条 企业要建立民主管理制度,为民主管理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和经费保障.
第四条 企业应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厂务公开、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商、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除前款规定的形式外,各单位还可以根据自身的实际情况,采取民主管理委员会、民主议事会、劳资恳谈会、民主协商会等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各级工会要组织职工依法开展民主管理,维护职工合法权益.引导职工尊重和支持企业依法行使管理职权,积极参与企业管理.
第五条 企业应尊重和保障职工依法享有知情、表达、参与、协商、监督的权利.
第六条 企业要强化社会责任意识,注重对职工的人文关怀,关注职工身心健康,丰富职工的精神文化生活,通过民主管理实现企业长远发展与职工个人发展相结合,共享改革成果.
第七条 企业工会是职工(代表)大会的工作机构,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代表和组织职工参与民主管理.依法成立工会组织是民主管理的基础和前提.《工会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机关有会员二十五人以上的,应当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不足二十五人的,可以单独建立基层工会委员会,也可以由两个以上单位的会员联合建立基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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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查同意或否决权.即审查同意或者否决矿(厂)的工资调整方案、劳动保护措施、奖惩办法以及其他重要的
规章制度.
3.审议决定权.即审议决定职工福利基金使用方案和其他有关职工生活福利的重大事项.
4.评议监督权.评议、监督企业各级行政领导干部,提出奖惩和任免的建议.
5.民主推荐或选举权.
(三)区队(车间)级职工(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听取和审议区队(车间)工作报告、生产计划、增产节约计划,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2.审查通过奖金分配方案、
安全生产措施、劳动保护措施、奖罚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
3.评选推荐劳动模范;
4.监督评议区队(车间)行政领导干部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情况;
5.法律、法规和企业规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节 职工代表大会代表
第十二条 企业职工有选举和被选举为职工代表大会代表(以下简称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职工代表由职工无记名投票选举产生,任期与职工代表大会届期一致,可以连选连任.
选举职工代表可以分选区进行,应当有本选区全体职工三分之二以上参加.候选人获得应到会职工的过半数当选.
职工代表的素质高低,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职代会的质量以及民主管理的效果.职工代表的政治素质要高,不但要自觉地接受党的领导,而且要坚持原则,敢于代表职工,为职工说话,反映广大职工的意愿和呼声;职工代表的业务要熟,既精通本专业的知识,又广泛涉及相邻专业的内容,参政议政的针对性较高.因此,各层面职代会在选举职工代表时要有所侧重,公司级层面的职工代表要有较高的参政议政能力;矿(厂)级层面的职工代表要精通业务,既精通本专业的知识,又广泛涉及相邻专业的内容,能提出有利于企业发展的建议;区队(车间)级层面的职工代表要坚持原则,敢于代表职工,听取、收集职工"最关心 最直接 最现实"问题的意见、建议,反映广大职工的意愿和呼声.
(二)根据鹤煤集团工作实际,职工代表大会和工会委员会同步召开,会议代表均为双重身份,职工代表必须是工会会员.
第十三条 职工人数在100人以上的企业,应当建立职工代表大会制度;根据企业实际情况确定职工代表的人数、构成比例:职工数在100~500人的,职工代表不少于30人;职工数在500~1000人的,职工代表为职工总数的10~15%;职工数在1000人以上的,职工代表为职工总数的15~10%;职工代表以不超过500人为宜.
职工人数不足100人的企业,可建立职工大会制度或者职工代表大会制度.
第十四条 职工代表应由一线职工、技术人员、管理人员、企业领导人员和其他方面职工组成.其中,一线职工代表应占职工代表总数的50%以上;企业中层以上管理人员和领导人员一般不得超过职工代表总人数的20%;女职工和青年职工及劳务派遣工代表应占适当比例.要逐步推行职工代表竞选制,从源头上优化职工代表队伍素质.
第十五条 工会组织要加大对职工代表的培训力度,凡是民主选举的职工代表应全部进行岗前应知应会知识培训,对每位职工代表每年培训不少于8学时.
第十六条 要积极推进对职工代表履职情况的责任考核,通过职工代表向选区职工述职并接受评议考核等方式,密切职工代表与选区职工群众的沟通和联系,提高职工代表参政议事的能力和水平,促进职工代表更好地履行职责.要根据评议考核结果,对职工代表予以表彰奖励或撤换补选等.
职工代表因工作调整、调动、离职等原因不能履行本选区代表职责的,代表资格从离职之日起取消.企业工会每年12月份应对本单位职工代表资格进行审查、复核,及时增选、增补、替补.对公司级职工代表的增选、替补要经本单位工会委员选举通过后,向公司工会书面递交增补报告.
为提高各级职工代表的工作积极性和综合素质,鹤煤集团将每年开展"星级职工代表"评选活动,鼓励职工代表积极参与本单位的重大决策,参加矿务会,坚持上岗巡视,对厂务公开、职工薪酬、集体合同及工资集体协商履行情况进行监督;参与星级职工之家、职工小家、职工书屋及星级两堂一舍的督查;听取、收集职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意见和建议等;鹤煤集团工会每年对职工代表履职情况进行评选,评出本年度的"星级职工代表"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职工代表享有下列权利:
(一)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民主管理活动;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八条 职工代表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企业规章制度,维护企业正常经营管理秩序;
(二)代表职工利益,听取、反映职工的意见和要求;
(三)对企业领导人员进行评议和质询;
(四)执行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完成职工代表大会交付的任务;
第十九条 职工代表依法履行职责,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压制、阻挠和打击报复.因参加职工代表大会及其工作机构组织的活动而占用工作时间的,享受出勤待遇,不得降低其工资和其他福利待遇.
第二十条 职工代表不履行职责的,由其选区职工全体会议予以撤换.
撤换职工代表应当经过其选区职工全体会议三分之二以上职工参加并经应到会职工过半数通过.
第二十一条 职工代表与企业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其代表资格自行终止.
第二十二条 职工代表因工作变动、岗位调整时,代表资格也做相应调整.
第二十三条 每年对职工代表进行增选、增补、替补,原则上替补、增补代表,由原选举企业按规定补选.
第三节 组织制度
第二十四条 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或者五年,任期届满应当及时换届.届满后六个月未换届的,其职权行为无效.企业因改制、重组等特殊情况确实无法按时换届的,经企业主管部门和上级工会同意后,可以适当延期换 ……(未完,全文共12705字,当前仅显示302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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