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惠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3/4/25 19:31:04
目录/提纲:……
(一)《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
(五)逐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附表)复印件
(六)同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七)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标注“与原件相符”字样)
(八)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九)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十)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九)、(十)项材料如无变化,为一次性提交材料
(一)建立工作责任制度
(二)强化审核管理工作
(三)做好资金对账工作
(四)建立定期上报制度
(三)》第5栏对应口径,分应税服务项目填报
……
惠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关于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的通知》(粤财预〔2012〕280号)、《广东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粤财预〔2012〕121号)要求,为落实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以下简称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政策,保障惠州市试点改革工作顺利实施,规范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是指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实施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期间,根据财政承受能力和不同行业发展特点,为保障改革试点行业总体税负不增加或略有下降而设置的过渡性政策扶持资金。
第三条 财政扶持资金按现行分税制财政管理_由省与市、县(区)财政分担,其中属于省级、市级固定收入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增加的税负分别由省级、市级负担;属于省级与市县(区)共享的营业税,改征增值税后试点企业增加的税负由省级与市县(区)按照50%:50%比例负担,其中按照现行市与惠城区、仲恺高新区财政_,市(区)应负担的50%部分由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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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决算补助惠城区、仲恺高新区。
市和县(区)财政、国税、地税部门按月监控试点企业的税负变化情况,市和县(区)财政部门对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进行监督检查。
第三章 受理申请
第八条 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基本条件是:按月填报《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税负变化申报表》且显示税负升高的试点企业。税负升高是指按照新税制(即试点政策)规定缴纳的增值税比按照老税制(即原营业税政策)规定计算的营业税有所增加。
第九条 申报财政扶持资金需报送的材料包括:
(一)《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
(二)《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
(三)《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及减除凭证(还原的进项税额等抵扣凭证)复印件;
(四)《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项目明细表》及减除凭证(差额扣除凭证等)复印件;
(五) 逐月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包括附表)复印件;
(六) 同期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及现金流量表;
(七) 增值税完税凭证复印件(标注“与原件相符”字样);
(八)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九) 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
(十) 法定代表人或机构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十一)其他需报送的资料。
上述材料一式一份,第(八)、(九)、(十)项材料如无变化,为一次性提交材料。申请材料按以上顺序装订成册,并在侧面加盖骑缝单位公章(申报材料中前七项需要单独加盖企业公章),由县(区)财政局留存。
第十条 试点企业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受理时限是:原则上按季受理企业申请财政扶持资金,受理时间为每个季度终了后30日内。
第四章 审核拨付和年度清算
第十一条 各县(区)财政局受理试点企业申报的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后,联合本县(区)国税局和地税局审核当年内逐月累计的税负增加数据,向市财政局上报企业全额财政扶持资金申请文件,市财政局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审核,市财政局根据省财政厅的复审意见下达资金批复文件,县(区)财政局及时完成企业全额资金预拨。
对于企业按季申请财政扶持资金金额较小的,财政部门可按年度清算后拨付。
第十二条 各县(区)财政局在全年结束后的3个月内,会同县(区)国税局和地税局,组织对预拨财政资金试点企业的税负变化逐一进行审核,按照新税制规定缴纳的全年增值税减除按照老税制规定计算的全年营业税,根据计算结果和已拨付的财政扶持资金的差额,多退少补。省财政厅依据各县(区)财政局与试点企业的年度清算结果,经审核后将省财政全年应负担的扶持资金通过年终决算补助有关县(区),市财政全年应负担的扶持资金同步下达给惠城区、仲恺高新区。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市、县(区)财税部门组织实施试点企业财税政策执行情况专项检查,核实试点企业申请扶持资金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六章 工作要求
第十四条 为强化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市和县(区)财政、国税、地税部门要加强工作协调配合,明确以下工作要求:
(一)建立工作责任制度。各县(区)财政局、国税局、地税局要加强对财政扶持资金的管理,建立工作责任制度,组成评审小组,明确分工,加强协作,认真审核,确保审核、拨付、清算和监督检查能够有效落实。
(二)强化审核管理工作。各县(区)财政局要组织落实财政扶持资金的审核工作,建立财税部门联审机制,做好审核工作记录,加强档案管理。
(三)做好资金对账工作。各县(区)财政部门要做到每季度与国库部门进行对账,将批复文件和拨付凭证与国库的报表逐笔核对。
(四)建立定期上报制度。各县(区)财政局要在每季度完成资金拨付工作后,向市财政局上报财政扶持资金的审核拨付工作情况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五条 各县(区)可根据本地实际制定本县(区)的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财政省直管县(市、区)按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2年11月1日起执行。

附件: 1.关于申请财政扶持资金的报告
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企业财政扶持资金申请/审核表
3.还原营业税应税收入减除项目明细表
4.营业税应税收入直接减除 ……(未完,全文共6367字,当前仅显示2236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惠州市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改革过渡性财政扶持资金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