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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劳教立法若干问题探析

发表时间:2006/1/9 13:02:40
目录/提纲:……
一、关于劳教立法主要问题的思考
一是与《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相适应
二是与《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和精神不相适应
四是与《立法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相适应
五是劳动教养制度与国际人权公约和国际人权斗争的需要也不相适应
二是劳动教养在收容范围、国籍上的一些特殊规定,造成了其制度本身有很多“空白”
三是收容条件、标准不明确
四是审批程序不透明,缺乏制约机制
二、几点建议
五是对具有“反社会意识”,危害社会政治稳定的“三类”人员等
三要适应依法行政、依法司法的需要,实现劳动教养法律责任可行性与可操行性的统一
四要适应劳动教养工作管理_的需要,做到责权利相一致
……
劳动教养制度创设以来,我国制定实施的劳教法律、法规、规章、指示、司法解释、政策文件、部令等共有多件,对劳教工作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由于现行的劳教法律法规普遍规格偏低,且规定的过于笼统、原则,不利于实践操作,有些方面甚至存在空白,已远远跟不上形势发展的需要,严重地阻碍了劳教事业的发展进程。因此,理性地审视、回答这一问题,不仅非常重要,而且十分迫切。笔者试从立法的层面作一点探讨。
  一、关于劳教立法主要问题的思考
  一立法滞后,亟待完善。
  随着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和发展,劳动教养的现状与国家法制建设进程不相适应的矛盾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一是与《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和要求不相适应。《行政处罚法》第条第款明确规定“限制人身_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我国现行的劳动教养制度,从性质来讲是一种行政处罚,但其在实质上却比某些刑事处罚严厉的多。《国务院关于劳动教养的补充规定》以下简称《补充规定》规定“劳动教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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