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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全球统一法律:可能吗?

发表时间:2013/5/26 12:47:00

论文:全球统一法律:可能吗?


在如今全球化浪潮席卷世界的趋势下,有人提出了这样一个问题:“全球统一法律:可能吗?”我对这个问题的回答可分为两个部分。首先,全世界都使用同一部法律是偏激的、不现实的想法。其次,共同的法律的不可能性不代表全球化对法律就毫无贡献,相反,全球化对法律的影响是极为突出的。下文将着重从中国法律与_法律两方的冲突与碰撞来论述第一个观点,后者则通过全球化的发展趋势来推演。
一、 同一部法律:NO!
1. 统一法律在社会形态上的冲突
众所周知,中国奉行的是由中国共产党提出的具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而_大多国家所走的则是资本主义道路,这点不同从很大程度上就决定了双方是不可能使用同一部法律的。在社会主义的国家看来,资本主义是腐朽的、落后的社会形态,他们以追求最大利益为终极目标,为此不惜对人民进行剥削、打压。而在资本主义国家眼里,社会主义只是将自己伪装了起来,是穿着羊皮的狼,他们打着共产主义这面既虚伪又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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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义对中国传统思想来说是极为重要的。而其体现就在于中国法律更多的是从“情”、“礼”引来的,即法律的制定需是大体上合情合“礼”的。所谓“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就是孔子最早表达的儒家“礼(德)主辅刑”的思想 。而当法与情发生了冲突时,情往往就占了更为主动的位置,“清官难断家务事”这一古老的说法也能从侧面说明这一点——当法涉及各种伦理与情义时,就会容易陷入被动,成为判断是非的第二依据。对于_来说,情似乎就是法律的对立面,为了“正义”的实现,情是应被舍弃掉的。如课上讲的那样,_在其自己的文化背景影响下,以理性为行动指针,并最终选择了“程序正义”。_法律对程序的正确执行抱有一丝不苟的态度,许多案件中,为了实现程序正义,执法人员甚至不得不放弃他们自己眼中的“正义”,即使这样的结果可能与法律原本的职责背道而驰。在“辛普森案”中,假如执法者跳过一些繁文缛节,不和被告律师团在一些细节上纠缠,或许“世纪审判”的结果会大不一样。伦理与程序正义的PK,这也是中国与_的正义观的正面碰撞,双方能在此互相退让吗?我的答案依然是不可能。千年儒家思想的积淀不是仅凭全球化的趋势就能冲淡、打破的;对执法中“处处正义”的极致追求也非一朝一夕就能被平复的。文化上的差异性依然是法律统一性难以完全逾越的鸿沟,他在这里得到的回复依然是:NO!
4. 统一法律在信仰上的冲突
首先从历史的角度上来看双方的信仰冲突。
有人说,自从中国奉行共产主义之后,人们都不信z-教了,改信马克思主义。此颇具调侃式意味的话至少在一处犯了个小小的错误:人们不是在有共产党之后才不信z-教的。自从儒家思想成为中国传统思想中的中流砥柱之日起,人们就开始逐渐将神明抛至身后了(其实更应称儒家为儒教,只不过由于其和政治的紧密联系,导致其z-教性隐藏至深)。在封建专制时期,儒家思想被统治者所看重,于是乎,为了让其成为一种统治工具,“改造”在所难免。原先,儒家强调“天命”对人的一生起到了决定性的作用。而统治者正是利用了这一点,奉自己为“天子”,进而向人们传达一个信号——普天之下,我就是“神明”。正是这种强烈的刺激加之当时人们的思想束缚,人们开始抛弃自己本是信奉的z-教等等,转而去信奉“天子”。而这样导致的一个结果就是,统治者既是“天子”,那他的话自然就有绝对的权威,即人们对其必须有绝对的服从性。至于法律而言,那自然就是“王权至上,法自君出”。从此,法律便成了一个私人物品,是统治者的专有品 。而这正是国人可悲之处,因为世界上一切有限之物都不能承载人们的终极信仰,而凡是将有限之物误作为信仰对象的民族,往往会变的偏激,最终甚至会陷入压迫与仇恨之中。由此易见,古人对统治者错误的信仰必然导致其对法律,即对统治者私有物的偏激理解与盲目遵从,这是一种畸形的“主从关系”,这也从源头上埋下了一颗中国对法律的一种骨子里的错误理解与对待的种子。
对_(及诸多具有浓厚z-教信仰的国家)而言,z-教就是人们信仰的源泉,而在z-教对法律的影响又是极为深远的。z-教中,不论是基督教、伊斯兰教等,总是会有一些教义去规范信奉者的行为,使人们确立一些基本的价值观,这其实就是法律的雏形。以《古兰经》为例,它不仅规定了教徒的信仰与义务,同时根据古代阿拉伯社会的习惯法和仲裁惯例,提出了几种法规,如无息借贷法、遗嘱继承法、婚姻法和刑律。而如今的阿拉伯法系正是基于《古兰经》中的这些教义发展而来的,故其仍带有浓重的z-教 ……(未完,全文共5334字,当前仅显示1873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论文:全球统一法律:可能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