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基本情况
(二)持有人变更事项的基本特点
二、持有人变更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二)增加持有人变更这一特殊的上市公司股份流转形式是国企改革
三、几点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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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持有人变更有关问题探析
当前,《国有股东转让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证监会令第19 号,以下简称19 号令)将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流转分为证券交易系统转让、协议转让、间接转让和无偿划转四大类并予以规范,但在实践中,我们发现了一类特殊的流转事项,现行政策法规未对其进行规范。日常监管中,为满足企业发展需要,国资委采用了一种上市公司股份持有人变更的特殊处理方法,即将该类事项作为上市公司国有股权流转的一种特殊形式,我们称之为上市公司股份持有人变更,参照19 号令有关无偿划转的相关规定来进行处理。鉴于该类事项的审核无明确的政策依据,且其在现实操作中确有存在必要,作为一名从事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的一线工作者,有必要对该问题进行研究分析,现将研究情况报告如下:
关于持有人变更审批事项基本分析
(一)基本情况
就此,我们对自20 08 年1月1日至2 01 1年9月底,国资委批复的上市公司股份持有人变更事项进行了初步的统计与分析,结果如下:该期间,国资委共批复上市公司股份持有人变更事项41 件,按时期分,其中20 08 年度10 件,2 00 9年度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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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段内,解决新发生事项的持有人变更事项为1件、2件、1件和3件,该类事项逐渐增多。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入和上市步伐的加快,实践中各种创新手段不断涌现,出现了不同于传统形式的上市公司股份流转新形式,如国有全资公司之间、非国有全资公司向其独资公司,甚至非国有全资公司向国有全资或国有独资公司的无偿转让行为,还有越来越多的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新设股份公司的出资行为,我们统一将其称为持有人变更事项按无偿划转相关规则予以处理。可以肯定,该类事项在今后的比重将逐年增加。
二、持有人变更存在的必要性与合理性
(一)增加持有人变更这一特殊的上市公司股份流转形式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有效途径。
当前,国有企业中存在众多诸如此类的历史遗留问题,如原持股股东因破产、清算、改制等原因已注销或丧失法人资格,但所持上市公司股份未及时进行清理;原持股单位被上级公司或其他单位吸收合并,其法人地位将不存在,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应变更至吸收方持有;原持股单位因分立至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为新设公司持有;原持股单位进行改制,改制方案中包括资产剥离内容,其所持上市公司股份被剥离至其他单位持有;原持股单位所持股份是为投资公司、产业基金等单位代持;上级单位对原持股单位进行减资,导致的上市公司股份变更等情况。
股权分置改革前,上市公司股份暂不具备流通权,国有企业对改制重组过程中涉及的上市公司股份问题重视程度不够,相关手续未能予以及时办理和完善。
股权分置改革后,上市公司股份价值得以体现,国有股东开始重视对该类事项的清理工作,但该类事项情况多样,历时过久,加上单位、人员的更迭变迁,致使本身情况过于复杂,基本不符合旨在规范上市公司股份流转的19 号令的相关规定。若将这些历史遗留问题暂时搁置,将使相当一部分国有股东所持上市公司股份处于闲置状态,既不利于国有资源的优化配置,同时也是国有资产的变相浪费,也与国资委推动流转的监管思路相悖。若生搬硬套19 号令的相关规定,一方面既不符合“法不溯及以往”的原则,也不是处理历史遗留问题的正确方法;另一方面,该做法必将人为增加更多的人力、物力、财力等成本,且会阻力重重,收效甚微,得不偿失。当前,国资委增设持有人变更这一特殊的流转形式,参照19 号令的相关规定,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为解决众多历史遗留问题开辟了一条疏通渠道。实践表明,该渠道是解决历史遗留问题的有效途径。
(二)增加持有人变更这一特殊的上市公司股份流转形式是国企改革
深入的必然要求。
当前,以19 号令为核心的上市公司国有股权管理制度体系初步形成,相关操作逐步规范,但随着国有企业改革的不断深入,创新手段不断涌现,超出19 号令规定范畴的特殊事项也逐渐增多。如国有全资单位之间、非国有全资公司与其独资公司之间、非国有全资公司向国有全资或国有独资公司以及以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作为新设股份公司出资的诸如此类的流转行为。该类流转事项均不属19号令具体规范的行为,但却是实践中不容回避的事项,并且该类事项随着国企改革及资产重组步伐的加快有越来越多的趋势。现以非国有全资公司与其独资公司之间的流转事项为例,分析持有人变更存在的必要性:
如华电集团将下属企业南自总厂所持国电南自58 .15 %的股份无偿转让给华电工程持有。
华电集团拟实施行为目的是为了缩短管理链条,压缩管理层级,实现扁平化管理,提升对上市公司的控制力,符合国资委监管方向。但从上图可见,华电工程为非国有独资企业,不符合无偿划转条件,若采用协议转让方式,一方面华电工程需要筹措数十亿资金,筹资压力过大,另一方面转让行为的实施,将产生较大数额的
税务负担,额外增加华电集团内部资源整合成本,严重挫伤国有企业主动优化资源配置的积极性。同时,考虑到变更发生在母子公司间,不涉及国有权益增减,且其变更目的符合国资监管方向。为支持企业发展,我们采用持有人变更的变通方式,参照无偿划转规范,将南自总厂所持上市公司股份上划至华电工程持有,既确保国有权益不受损害,又满足了企业现实需求,一举多得。实践中,类似事项将会逐步增多,作为国资监管机构应该 ……(未完,全文共4330字,当前仅显示218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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