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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主要合规风险提示(经营管理篇)

发表时间:2014/2/17 12:23:43
目录/提纲:……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二、对投保人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
三、阻碍投保人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或者诱导其不履行如实告知义务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九、利用开展保险业务为其他机构或者个人牟取不正当利益
十一、以捏造、散布虚假事实等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
十二、泄露在业务活动中知悉的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商业秘密
十三、账外暗中直接或间接给予保险中介机构或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以外的利益
十四、未履行对保险代理机构、保险销售从业人员管理监督的义务
十五、编制或者提供虚假的报告、报表、文件、资料
十六、拒绝或者妨碍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依法监督检查
十七、经营交强险业务不合规
十八、经营农业保险业务不合规
十九、单证管理不规范
二十、印章管理不规范
二十一、文档管理不规范
二十二、客户回访不规范
……
福建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主要合规风险提示(经营管理篇)
    
    一、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最大诚信原则,是保险的四大原则之一。该原则是基于保险市场所特有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产生的。保险公司及其销售从业人员是否如实说明在相当程度上会影响保险消费者的投保选择。因此,保险公司及其销售人员在向保险消费者推荐保险产品时,应当恪守诚实信用原则,如实地介绍公司背景、保险产品及销售政策等信息,尤其是与保险消费者密切相关的保险产品的特点、保险合同的内容、责任免除的事项等更应当真实、客观、明确地加以说明,不得通过变造虚假信息、引人误解陈述等方式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从而侵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表现形式】
    (1)夸大保险责任或者保险产品收益;
    (2)对与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作虚假宣传;
    (3)以赠送保险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实际并未赠送;
    (4)以保险产品即将停售为由进行宣传销售,实际并未停售;
    (5)对保险公司的股东情况、经营状况以及过往经营成果作虚假宣传;
    (6)以银行理财产品、银行存款、证券投资基金份额等其他金融产品的名义宣传销售保险产品;
    (7)将本公司的保险产品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开发的产品进行销售,或者将本公司销售人员宣传为其他保险公司或者金融机构的销售人员;
    (8)其他形式。
    【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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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
    【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上述行为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四、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保险合同约定以外的保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
    保险公司开展业务,应当遵循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的竞争。给予或者承诺给予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合同约定以外的保费回扣或者其他利益,不仅造成了保险公司之间不正当的竞争,而且容易误导投保人片面理解保险合同,为日后保险公司与消费者之间合同纠纷埋下隐患。
    【表现形式】
    (1)直接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返还佣金;
    (2)违规向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赠送实物、旅游或其他利益;
    (3)违规赠送保险产品;
    (4)其他形式。
    【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上述行为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五、拒不依法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义务
    保险公司依法履行保险责任,是保险公司承担的最重要的合同义务,也是投保人购买保险、寻求保障的最终目的。保险公司履行保险责任的核心是依法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如果发生保险事故,且属于保险责任的,在与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达成有关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协议后10日内,履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保险公司未及时履行上述义务的,除了支付保险金外,还应当赔偿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
    【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上述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六、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虚构保险合同或者故意夸大已经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是一种严重的违法犯罪行为。因为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以“职务”作掩护,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容易得手,且不易被发现。这一行为不仅损害保险公司的利益,同时也损害了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社会危害性很大,应当严格禁止并依法予以查处。
    【表现形式】
    (1)故意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2)虚构保险合同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3)虚假夸大实际发生的保险事故的损失程度,将轻微损失篡改为重大损失,或将部分损失篡改为全部损失,进行虚假理赔、骗取保险金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
    (4)其他形式。
    【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上述行为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七、挪用、截留、侵占保险费
    保险合同订立后,投保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保险公司在收到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后,应当及时上缴,保障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充足。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负有将代收的保险费及时送达保险公司的义务,中途不能够以个人占有等目的挪用、截留、侵占。但在实践中,有少数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挪用、截留、侵占投保人缴纳的保险费,不但损害了保险公司的利益及偿付能力,更损害了被保险人、受益人的利益,造成严重的社会后果,应当予以禁止。
    【表现形式】
    (1)利用职务之便,擅自挪用保险公司保费归本人或其他机构、个人使用;
    (2)利用职务之便,对收取的保费不按规定入账,而归自己或其他机构、个人使用;
    (3)利用职务之便,为自己或者他人占有的目的,侵占保险公司保费;
    (4)其他形式。
    【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上述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八、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基于保险和保险产品的特殊性和复杂性,为保护保险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国家对销售保险的机构和个人的资质实行严格的资格管理。对于从事保险销售的机构,《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保险代理机构、保险经纪人应当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保险经纪业务许可证;对于从事保险销售的个人,《保险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和第一百二十二条分别规定保险公司从事保险销售的人员、个人保险代理人、保险代理机构的代理从业人员、保险经纪人的经纪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保险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资格条件,取得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颁发的资格证书。保险公司在日常经营中,应当加强对销售人员及代理销售机构的管理,不得委托未取得合法资格的机构或个人从事保险销售活动 。
    【表现形式】
    (1)委托行为开始时受委托的机构或个人未取得合法的销售资格;
    (2)委托期间受委托的机构或个人的销售资格已过期或被吊销;
    (3)超权限委托机构或个人开展保险业务;
    (4)其他形式。
    【法律责任】
    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存在上述行为的,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根据《保险法》第一百六十二条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同时,根据《保险法》第一百七十 ……(未完,全文共13954字,当前仅显示331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福建省保险公司分支机构主要合规风险提示(经营管理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