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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和县县直单位接待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14/4/13 10:09:23

太和县县直单位接待经费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县直单位接待经费管理,严肃接待纪律,厉行勤俭节约,力戒铺张浪费,根据《行政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参照《安徽省省直单位接待经费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太和县委各部门、县人大机关、县政府各部门以及各直属机构、县政协机关、县人民法院、县人民检察院、各民主党派县级机关、各人民团体以及财政全额供给的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接待单位)。
   第三条 接待经费是行政事业单位为执行公务或开展业务活动确需开支的必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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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本地酒水。
   第十条 接待对象需要安排住宿的,住宿费原则上由接待对象支付,接待单位可支付接待对象本级财政部门规定的住宿费开支标准上限以外部分,最高不超过我县县直单位出差住宿标准。
   第十一条 接待单位应当充分利用本单位交通工具或公共交通工具,安排集中乘车,减少随行车辆。特殊情况下可租用车辆。交通费包括租车费、车票、过路过桥费、油费等。
   
第四章 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 公务接待一律实行实名登记。接待单位必须如实填写“公务接待审批单”,由单位负责人一支笔审批后,到定点单位安排接待。接待工作完成后,承办单位与接待定点单位应及时核对费用开支。符合公务接待的费用在报销入账时,其会计凭证必须“三单”齐全(公务接待审批单、消费清单和接待饭店正式发票)。各单位的接待费原则上当日结算,当月结清。
   
第五章 管理与监督
   第十三条 接待经费不得包含娱乐、健身以及纪念品、土特产、礼金、有价证券等支出。
   第十四条 接待单位接待经费应当在本单位定额公用经费中开支,严禁用公款进行超范围接待。
   第十五条 接待单位接待经费应当在财政部制发的政府收支分类科目“商品和服务支出”类的“公务接待费”中列支,接待单位实际发生的公务接待经费必须全部在本科目中反映,年终,单位接待经费必须在决算中如实反映。
   第十六条 接待经费应当严格执行支出标准,凭公务接待审批单、消费清单和接待饭店正式发票等报销相关费用。对违反“三单合一”规定的,财务部门不得报销;超标准财务部门只能按照标准予以报销。在非定点接待单位发生的费用,原则上不予报销。
   第十七条 各单位接待经费应当按照财务公开要求,定期在单位内部公示,并按照政务公开规定予以公开,接受内部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十八条 各单位应当加强对接待工作的管理,规范接待行为。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接待项目的财务审查稽核和监管;审计机关应当加强对接待经费使用情况的监督。对违反接待经费管理规定的,将按照有关财经法规制度规定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根据县委、县政府有关规定应由接待处接待的,按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其他办法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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