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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村级党组织现实定位政策与法律出现背反

发表时间:2014/4/21 10:47:12
目录/提纲:……
一、村民自治:农村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二、村级党组织现实定位:政策与法律出现背反
一是乡镇党委和政府对村民自治的干预
二是宗族_对村民自治的干预
三是黑恶_对村民自治的干预
三、深度透视:村级党组织角色变化的社会根源
一是土地经营权的变化导致村级党组织权力和职能萎缩
二是村民自治的发展和完善对村级党组织的政策定位提出了挑战
三是农村党员干部队伍的素质直接影响党组织的地位和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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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村级党组织现实定位政策与法律出现背反

摘  要 :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为起点的农村社会变革已经走过了三十多年 ,农村社会治理结构也发生了深刻变化。村民自治业已成为农村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随着村民自治的日益完善 ,政策给予村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定位正面临着现实的挑战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已经将村民委员会推向前台 ,政策与法律对村级党组织的定位出现明显背反 。深入分析村级党组织定位的变化趋势 ,理性面对村级党组织与村民委员会的现实冲突 ,努力寻求解决冲突的有效办法 ,是地方党委尤其是县级党委面临的现实任务。
关键词 :村级党组织;政策 ;法律随着农村土地经营模式的改变和村民自治的普遍推广 ,农村社会治理结构已经发生了深刻的变化 。尽管村级党组织的政策定位仍然是农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但政策上的这种“领导核心 ”定位已经不再是计划经济条件下的那种“一元化 ”的定位 ,而且实践中很难得到法律的支撑 ,村民自治法已经将村民委员会推上前台 ,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已经成为农村社会治理的重要原则。农村社会治理的实际情况表明 ,村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定位正在发生微妙的变化。

一、村民自治 :农村社会发展的必然选择
计划经济条件下 ,农业生产经营的集体化模式虽然确立了农民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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能也相应萎缩 。尽管农村土地的生产经营权已经归属于村民各家各户 ,但农民的公共需求还是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日益生长起来 ,从而推动了乡镇企业和农村公共事业的发展。农村经济的发展和农民公共需求的生长 ,一方面要求加强党对农村工作的领导 ,另一方面也推动了村民自治的发展进程。《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正是应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出台的 。值得注意的是 ,政策和法律对农村基层党组织角色定位出现了背反。《中国共产党农村基层组织工作条例 》明确规定 :乡镇党的委员会 (以下简称乡镇党委 )和村级党组织 (含党支部、党总支、党委 ,下同 )是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 ,是党在农村全部工作和战斗力的基础 ,是乡镇 、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同时强调:村级党组织要“讨论决定本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中的重要问题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明确规定 :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从上述两方面的规定来看 ,我们发现有一个问题很难解释 ,那就是农村的事情究竟谁说了算 ,村级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各自的权力边界在哪 ? 尽管《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
第三条也明确指出 :“中国共产党在农村的基层组织 ,按照中国共产党章程进行工作 ,发挥领导核心作用 ”,但并没有说党组织是农村各种组织和各项工作的领导核心 ,反而是强调党组织要“依照宪法和法律 ,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为了使村级党组织政策上的核心定位得以落实 ,一些地方党委相应出台了具体的措施和办法 ,对村级党组织的职能尤其是村务管理方面的职能作了明确规定 (如广东省就明确规定 :农村日常大额开支在“两笔会签 ”后须经村党支部同意 )。这些规定虽然在形式上维护了村级党组织的政策定位 ,但实际上与村民自治的要求并不完全一致 (为了解决政策与法律要求不一致的问题 ,实践中不得不力求创造条件让村级党组织的书记兼村委会主任 ) 。事实上 ,村级党组织只有在真正代表大多数村民利益的情况下 ,作为领导核心的政策定位才可能真实有效 ,兼任村委会主任的党组织负责人才能获得多数村民的认可。否则 ,政策即使明确村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也只能是一种主观定位。只要村级党组织不能真正代表大多数村民的利益和愿望 ,党组织作为领导核心的政策定位就难以得到村民的认可和法律的支撑。或者说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实施村民自治就必然挑战村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地位。近年来 ,村民自治大量实践表明 ,村级党组织与村委会关系难以协调 ,根本原因就在于政策与法律对村级党组织定位不一致。
由于政策与法律对村级组织的定位出现背反 ,村民自治的发展和村级党组织的领导核心定位都必然要打折扣。从理论上说 ,村民自治要求由村民自己来选择农村公共事务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按照村民集体意志来决定村内大小事务 。
国家法律可以规范村民自治的程序 ,但不能改变村民自治的主体。可见 ,任何外部力量对村民自治过程的干预都必然违背村民自治的主体性原则。然而 ,大量事实表明 ,我国村民自治过程仍然存在多种外部力量的干预。一是乡镇党委和政府对村民自治的干预。乡镇党委和政府对村民自治的干预主要表现为对选举过程的干预 ,不仅直接参与对选举过程的组织指挥 ,而且对主要村干部候选人的确定产生重要影响。二是宗族_对村民自治的干预。一个村范围内如果同一姓氏的人口相对比较多 ,_相对比较强大 ,该姓氏对村民自治的影响也就最大 ,其他小姓氏村民的主体意愿必然要打折扣 ,村干部的主要人选从大姓氏产生的可能性也就最大。三是黑恶_对村民自治的干预。黑_是指带有黑社会性质的帮派_ ;恶_是指虽然不带有黑社会性质 ,但往往以人力或财力为后盾强势干预村民选举的_。这两股_都凭借自己的强势干预村民选举 ,借弱势_的手来表达自己的选举意愿 。
既然外部力量干预村民选举必然违背村民自治的主体性原则 ,从理论上说 ,就应该逐步消除外部力量对村民自治的干预。可是 ,村民自治实践中普遍存在的外部力量干预现象 ,至今没有减少的迹象 。这就是我们不得不理性面对的现实问题。实事求是地说 ,上述三种外部力量前两种力量都有其存在的客观合理性 ,只有第三种外部力量 (即黑恶_ )才是应该铲除的消极因素。当村民的主体意识还不成熟、村民自治的相关法律还不完善的时候 ,乡镇党委和政府对村民选举进行适当干预仍然具有正面意义。可以说 ,就目前农村的条件和农民的素质而言 ,没有乡镇党委和政府的干预 ,大 ……(未完,全文共4945字,当前仅显示249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论文:村级党组织现实定位政策与法律出现背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