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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病假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表时间:2014/6/21 17:29:26
目录/提纲:……
一、办理病假的程序
二、办理长期病休及恢复工作的程序
(一)办理长期病休的程序
(二)办理长期病休人员恢复工作的程序
三、长期病休人员的管理
四、病假及长期病休人员的有关待遇
3、对于既不办理调动、辞职,又不回院工作者,以旷工论处
五、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
关于印发病假管理规定的通知
为进一步强化管理,严肃劳动纪律,维护医院正常工作秩序,提高工作质效,根据《四川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管理试行办法》(川办发〔2002〕40号)、《职工非因工伤残或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标准(试行)》(劳社部发〔2002〕8号)精神,本着“确实有病者应好好在家养病;已恢复健康者应回院上班;无正当理由不服从管理者给予相应考核”的指导思想,结合我院实际,经医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现对病假管理作如下规定,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办理病假的程序
(一)职工在工作地方非因公自然生疾,须出具县级以上医院的诊断证明,可办理请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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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提出长期休病假书面申请,提供县级以上医院的病情诊断证明及长休病假证明,院人事科会同医务科组织院内相关人员讨论审核,再提交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可办理长期病休。
(2)因患精神性疾病者需办理长期病休的职工,本人或家属需提交市级以上精神疾病专业鉴定机构的结论及长休病假书面申请,由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可办理长期病休。
(二)办理长期病休人员恢复工作的程序
长期病休人员病愈后如需回院工作,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提交近期能够证明疾病已经痊愈的相关材料。由医院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审核确认,经院长办公会议通过后,安排试工一个月。
三、长期病休人员的管理
(一)长期病休人员在休病假期内,应在居住地治疗及在家休养,到市外上级医院住院者除外(但须报告单位),离开居住地须向院人事科报告,病休期原则上每季度到市级以上医院复查身体一次并将诊断证明交医务科确认,经主管院长审批后报院人事科备案。无正当理由拒不复查者,医院将暂缓兑现其病假工资待遇并由个人全部承担医院所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等费用。凡病愈并可以正常工作的应到岗试工。试工满一个月后又病休,病假期间重新开始计算;试工不满一个月又病休的,病假时间累积计算,试工期内不享受科室绩效。
(二)为加强长期休病假人员的管理工作,及时掌握其病情,有利于恢复健康,院人事科、预防保健科要做好长休病假人员病情的建档和管理工作。
四、病假及长期病休人员的有关待遇
(一)连续病假达到2个月,或全年累计病假达到70天,不参加医院任何评选活动,连续病假达6个月的年度考核结果不确定等次。
(二)办理长期病休的人员,病休期间不计算工龄。
(三)职工在病假及长期病休期间,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因伤、因病丧失工作能力,不能坚持正常工作者,可按省人社厅文件规定办理病退手续。
(五)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妊娠,其保胎期间按病假处理;行安环、取环、节育手术、妊娠终止手术的,经我院妇产科治疗并开具证明,休息期间按病假处理。
(六)女职工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仍不能工作,经县级以上医院检查并开具证明的,超过产假时限的假期按病假计算。
(七)对病愈后应回院工作而又不愿意工作的人员,可按以下措施办理:
1.对于愿意在社会上自谋生计的人员,经本人申请,组织 ……(未完,全文共1926字,当前仅显示122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关于印发病假管理规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