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新文秘网>>物业/公司/企业讲话/管理/>>正文

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税收管理风险及防范

发表时间:2014/7/12 17:41:17
目录/提纲:……
一、政策调整后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发展现状
二、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经营模式及利益链条
三、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税收管理风险分析
四、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税收管理风险防范
(一)完善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相关的税收政策
……
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税收管理风险及防范
一、政策调整后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发展现状
   2009年国家对废旧物资税收政策进行了重大调整,取消了经营废旧物资免征增值税政策,恢复按17%税率征收增值税,经营企业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用废企业按17%进行抵扣,实行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增值税按一定比例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政策,具体为2009年按实际缴纳的增值税70%、2010年按50%由财政实施返还。在抵扣方面,政策规定废旧物资经营企业除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按规定抵扣外,其他的一律不予进项抵扣,文件还规定,废旧物资经营企业除向居民收购废旧物资可开具收购发票外,从其他渠道购进的废旧物资不得开具收购发票。
   据不完全统计,到2009年底全省废旧物资经营企业达到几千家,同比成倍增长,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业绩”达到500多亿元,成几十倍的增长,同时为一些地方政府的财政增长做出了重大“贡献”。据全省2010年国税工作会议上披露的数据,2009年全省实现国税收入近500亿元,废旧物资经营贡献的税收达96亿元,税收贡献率近25%,有些地方的废旧物资增值税收入占其总收入的87%。就我局情况看,2009年共有6户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企业,全年(所属期)共实现销售收入3.3亿元,而08年只有4户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且均为供应本关联企业生产所需,全年只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90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业或个人、用废企业、税务部门、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如财政),那么他们到底存在一些什么利益关系呢?见图示二:
  
   图示二
   从上图可以看出,围绕着废旧物资经营企业形成一条完整的利益链条。从而导致政府及其部门、企业对发展废旧物资经营行业乐此不疲,形成巨大的利益驱动器。那么政府、废旧经营企业、用废企业在废旧物资经营中能获得哪些利益呢?
   首先,看看废旧物资经营企业能得到什么利益?从税负情况看,其名义税负将非常高。如其全部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外购入再生资源(不能取得专用发票,无进项抵扣),则其名义税负为17%,按2009年可退70%计算,其税负将高达5.1%(17%*30%),按2010年50%计算,其增值税税负率将达8.5%(17%*50%),按2008年国家税务总局全国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平均税负计算,将明显高于含石油、烟草等垄断性行业在内的2.5%-3%全国平均税负。再加上企业应负担的地方税种(经测算地方税种的负担率将近1.87%),09年税负高达近7%,而2010年的税负将达10.37%,以2009年度为例,废旧物资经营扣除退税70%,其税负为5.1%,如:废旧物资经营将5%的税负转稼给用废企业负担,则该企业的实际税负只有0.1%。据了解09年度大部分地方政府出台的优惠政策是将地方所得部分80%—100%实行返还奖励政策。因此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不仅不会负担税款,而且能得到政府奖励的返还款。
   其次,用废企业又能获得哪些好处呢?用废企业从废旧物资经营企业购进废旧物资取得专用发票,可按17%的抵扣税款,按理论来说,该企业应当负担这17%的税款,但废旧物资经营企业为了促销,只要求用废企业负但4%—5%的税款,从而使用废企业减少了12%—13%的税收负但,降低了进货成本,若企业采取虚开虚抵,则完全可以达到少缴虚开金额12—13%的税款(用废企业取得虚开发票需支付3%—4%的开票费用)。
   再次,再来看看政府部门,在名义税率17%的情况下,企业开展废旧物资经营业务对政府财政收入的增长有着极大诱惑力,如实现1亿元的销售收入,其他企业按3%的税负只能增加增值税300万元,而若是废旧物资则可增加1700万元的增值税,是其他企业的5.67倍,若加上地税收入则可高达6倍。就算地方政府将30%未退税款的25%及地方税全部返还给经营企业(大部分地方政府均出台相同或类似的优惠政策),从表现形式看,废旧物资增值税未形成地方财力,但根据财政转移支付的相关办法,有些地方政府增值税的分成比例可达40—50%,因此地方政府、财政等部门仍可从中获得部分财力。从国税部门来看,发展废旧物资行业,对完成税收任务提供增长点,但承担着废旧物资经营管理的最大风险。
   归总上述分析可以看出,废旧物资经营行业是“三方得利,一方担责”,即:经营者、用废企业和政府得利,而负责征收管理的税务部门则要承担管理风险。在各方利益的驱动下,推动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畸形发展和不规范操作,使税务机关对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用废企业的税收管理过程中蕴藏着潜在的巨大风险。
三、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的税收管理风险分析
   近年来全国查处的税务大案,废旧经营企业虚开代开、用废企业按受虚开、虚抵的案件占相当大的比例。2006年国家税务总局对外公布了9起重大涉税违法案件,其中3起涉及废旧收购行业。
   税收政策、制度设计缺陷明显,税务管理缺位、监管不严均给税务管理带来极大风险,其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
   风险一:经营环节按17%缴税,先征后返后实际税负只有5.1%,而生产环节按17%扣税,按目前的行业规则,销售方只要求购货方负担4%--5%的税负,而可以按17%抵扣,中间有12 %---13%的税率差,违背了增值税的设计理论,导致增值税链条中断,征、扣税缺乏相互制约机制,给不法经营单位大肆虚开代开发票、虚抵进项,偷骗国家税款提供了可乘之机。
   风险二:用废企业低负担高抵扣,为用废企业少缴税款创造了可乘之机。一些厂家为了少缴税,想方设法让经营单位在开具废旧物资销售发票时多开销售数量和金额,或取得虚假的废旧物资销售发票,多抵进项税款。经营企业也会采取高开或虚开的方法向其相关联的用废企业开具专用发票,以达到少缴税款的行为。
   风险三:享受废旧物资增值税先征后返的主体单一,违背税负公平原则。按照现行政策规定,个体经营者从事废旧物资回收经营业务不享受先征后返的税收优惠。从事同样的经营业务,经营同样的产品,面对的税收政策却不尽相同,客观上致使个体经营者从事地下交易,不向购买者提供销售发票,大肆偷逃税款,使一部分经营者脱离了税务部门的管理。而作为税收优惠对象的经营单位,经营的物 ……(未完,全文共7205字,当前仅显示253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废旧物资经营企业税收管理风险及防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