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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农地制度、农地市场与妇女土地使用权

发表时间:2015/4/23 17:51:12
目录/提纲:……
(一)研究变量的选择与说明
(二)数据的来源与说明
(一)性别因素对家庭承包耕地的影响
(二)性别因素对农户进入土地市场行为的影响
(三)进一步的讨论
(一)结论与政策含义
(二)需要进一步研究的内容
……
论文:农地制度、农地市场与妇女土地使用权

摘要:中国农地制度不存在性别歧视,虽然“从夫居”等以男权文化为中心的社会习俗使得女性更容易在婚嫁过程中失去土地,但是活跃的土地市场能够帮助这些家庭平等的获得土地使用权。离婚和丧偶的妇女家庭更有可能在集体土地分配中处于不利地位,也更难以通过土地租赁市场获得土地使用权,这些家庭经营的农地面积显著的低于其他家庭。本文利用浙江嵊州273个农户家庭的数据对以上假说进行了检验。
关键词:农地制度,农地市场,性别歧视,妇女地权

一. 引言
中国的农地制度安排和农地使用权市场运行中是否存在性别差异,是本文所要研究的问题。随着劳动力逐渐向城市与非农产业转移,妇女已经成为家庭农业经营中的重要劳动力,对重要的生产活动和投资决策负责,是农业发展和家庭生产的重要力量(王景新,支晓娟,2003)。然而,大多数发展中国家由于社会经济、文化准则以及制度安排等等因素导致的妇女地权歧视现象,不仅对于控制人口出生率、防控艾滋病等传染疾病、提高妇女劳动技能、保证子女教育水平、健康水平等产生了严重影响,而且导致了农业资源的低效利用,阻碍了农村经济发展,还是导致农村贫困的重要原因(Nairobi, 1999;Cecilia,2002; 朱玲,2000)。在这种背景下,土地制度与土地市场中的性别平等问题已经成为理论界与政策制定者关注的重点。国际学术界已有的研究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考察加强并保护妇女土地权利的可能途径;妇女土地权利干预政策比较(费用、适用性);妇女决定权、土地权等对于投资、福利等的影响,总结现有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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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地块[目前的以家庭为单位的土地均分制已经造成了土地的高度零碎化,据说已达到了中国历史上的最高水平(郭书田,1990)。如果还要将土地进一步划分到个人,不仅耕地零碎化程度也会成倍上升,而且土地分配的成本会极大提高。]。在家庭人口不发生变动的时候,这种以户为基本单位的土地分配模式并无太大的问题。在“从夫居”习俗的支配下,女性因为婚嫁在家庭之间的流动更为普遍,这导致了土地制度中的性别不平等(郭正林,1998,2004)。
性别平等是我国的基本国策之一,不论在我国宪法、婚姻法抑或是继承法当中,都明确规定妇女在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和家庭生活等各个方面享有与男子同等的权利。已有的经验研究表明,如果以家庭作为基本分析单位,那么在土地初始分配过程中,农村妇女并没有受到不公平的对待,性别差异并没有成为影响土地分配的因素(朱玲,1996;钱文荣,2003)。
然而,当研究对象转移到个体,就能够发现妇女地权缺乏保障的现实。一些村庄对于妇女出嫁的家庭收回土地,同时将土地分配给娶进媳妇的家庭;另一些村庄为了减少土地调整的次数,对于达到“测嫁”年龄的女性不分配承包地,同时给与达到“测婚”年龄的男性两份承包地;对于独女户或者双女户,仅仅允许家庭引入一个上门女婿并承认其集体成员权,享受与其他村民同样的土地分配权利。然而也有一些村庄实施“生不增、死不减”的政策。这就可能导致妇女出嫁后在原村庄和新村庄都无法得到土地的现象出现。针对这一问题,1992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的《妇女权利保障法》第30条提出妇女的土地权利在结婚、离婚后都应受到保障,然而这一法律却没有提供切实可行的施行办法。妇女需要在迁移之后仍然获得土地,就必须依赖于村社的土地调整,或者农地市场的调节。
1998年颁布的《土地管理法》和2003年颁布的《土地承包法》都赋予了农户_转让农地的权利,不少经验研究也表明,大部分农户都认为自己拥有事实上的农地_转让权(L. Brandt et. al., 2004;金松青,Deininger, 2004;田传浩,2005)。随着非农经济的发展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大量农业劳动力进入非农就业岗位,促进了农地使用权市场的发育(Kung, 2002;姚洋,1999),市场机制已经成为农户获取农地使用权的重要途径。
三. 分析与假说
中国农村的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家庭为生产经营和土地分配的基本单位。“集体成员权”是村庄土地分配的基本依据(周其仁,刘守英,1988),在这种土地制度安排下,每一个集体成员和潜在的集体成员都有权利参与土地的分配。此外,宪法、婚姻法、妇女权益保障法、土地承包法等都明确规定了妇女享有与男性同等的土地权益,因此可以得到如下假说。
假说1: 集体土地分配中不存在性别歧视。
但是,一旦妇女离婚或者丧偶,就会成为村庄中的弱势_。虽然法律规定要保障离婚和丧偶妇女的土地权利,但是在村庄集体决策过程中,这部分弱势_的利益要求往往受到忽视,甚至可能出现被侵犯的对象(王景新,2003)[ 一些地方报导了离婚和丧偶妇女被收回集体土地承包权的案例,但是并不普遍。]。因此,这部分家庭在集体土地分配中可能处于不利地位,本文将这些缺乏男性劳动力的家庭称为“妇女家庭”。
假说2: 离婚和丧偶妇女的土地承包权缺乏保障。
城市化的发展和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以及地权稳定性的增强,促进了农地使用权市场的发育,市场机制已经成为农地资源配置的重要力量,在一些地区,市场机制对土地资源再配置的作用已经超过了集体土地调整(金松青,Deininger,2004)。农户的资源禀赋是影响农户进入农地使用权市场行为的重要因素。农户资源禀赋的最重要的两个部分是农户的家庭劳动力和财产。由于妇女已经成为农业生产经营中的重要力量[ “993861”部队指出目前农业生产的主力是老人、妇女和儿童,虽然有所夸大,但也从另一个侧面说明女性已经在农业生产中起到了重要作用。],因此家庭劳动力中女性比例的高低并不会影响这个家庭进入农地使用权市场的行为。
假说3: 家庭女性比例的高低对农户在土地市场中的行为无影响。
推论3.1: 家庭女性比例对土地租入和租出行为无影响。
推论3.2: 家庭女性比例对土地租入和租出面积无影响。
但是,离婚和丧偶妇女家庭情况又有所不同。她们一方面缺乏家庭劳动力,一方面也属于资产不足的经济困难户,这使得这些家庭不但在村庄集体决策中处于弱势地位,而且在土地市场中也处于弱势。对中国农地使用权市场的经验研究表明,低收入家庭和缺乏劳动力的家庭更难以通过市场机制获得土地(田传浩,贾生华,2004),因此可以认为,劳动力和资产的缺乏使得妇女家庭难以通过土地市场获得土地,而更可能出租土地。
假说4: 离婚和丧偶妇女在土地市场中处于不利地位。
推论4.1: 妇女家庭更难通过土地租赁市场租入土地。
推论4.2: 妇女家庭更可能将土地出租。
推论4.3: 妇女家庭通过土地租赁市场租入的土地面积更少。
以上的假说和推论可以利用笔者2007年在浙江嵊州调查的农户家计资料进行检验。
四. 研究方法、模型选择与数据来源
本项研究多元线形回归和Logit分析方法。多元线形回归利用最小二乘法估计,用来分析性别因素对家庭耕地[ 本文主要分析耕地分配制度与耕地使用权市场,在最后一部分会估计家庭经营农地中的性别因素作用,农地包括耕地、园地、林地和养殖水面,如果不特殊说明,本文中所说的土地都指耕地。]承包面积、耕地出租面积和耕地租入面积的影响。Logit分析方法则用来估计性别因素对于 ……(未完,全文共12521字,当前仅显示2978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论文:农地制度、农地市场与妇女土地使用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