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制度演化的一个简约路径
二、公司治理制度变迁的驱动因素: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动态博弈
三、公司治理制度变迁的约束条件:初始禀赋、有限理性与共有信念
四、公司治理制度变迁的理论模型:基于驱动因素与约束条件
五、研究结论及启示
……
论文:公司治理制度变迁的驱动因素与约束条件
——以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制度演化为例的分析
摘要:如何理解公司治理制度变迁是理论研究中的一个重要课题。本文通过对国有企业内部监督制度演化的分析,提炼出了影响公司治理制度变迁的驱动因素与约束条件。研究认为,公司治理制度变迁的重要驱动因素就是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动态博弈,而约束条件则体现在制度的初始禀赋、有限理性和共有信念三个方面。在此基础上,构建了公司治理制度变迁的理论模型,并对公司治理是否会趋同、中国公司治理制度创新路径以及公司治理理论下一步研究的重点提出了相应的思考。
关键词:公司治理;利益相关者;国有企业;监督制度
中图分类号:F276 文献表示码:A 文章编号:
自Berle&Means(1932)的经典论著《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一书出版以来[1],如何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与机制设计,来解决两权分离下因信息不对称而产生的经营者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进而克服其将自我偏好施加到公司目标之中的弊端,以确保股东价值最大化的实现,成为公司治理理论所关注的焦点问题。进入60、70年代,在美国爆发的反战运动、公民权运动以及公害问题又引发了公司治理过程中伦理与社会责任问题的思考[2],使公司治理问题超越了完全的经济属性,具有了一定的社会属性。公司治理理论也正是在“股东利益最大化”和“企业伦理与社会责任”的争论中不断的获得发展。20世纪80年代,在全球化进程中,随着知识经济、网络经济的兴起以及企业伦理观的深化,人力资本价值日益凸显,企业来自各种利益相关者的要求也伴随着国际的企业评价机构和新兴的企业评价基准的开发,不断的强化,理论界不但兴起了从所有权内涵变质的视角对股东主权的批判[3,4],而且也从公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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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存在着日德模式和英美模式,到底是借鉴哪种模式成为理论界和实务界争论的焦点。最终,在政府、学界等多方的参与下,在内部监督制度上创新性地构造了适合中国社会经济特点的制度安排——监事会制度,并以1993年12月29日《公司法》颁布为契机,正式上升到了立法层次。
第二阶段:外派监事制度的实施。外派监事制度源于1998年5月7日国务院施行的向国有重点大型企业派出稽察特派员制度。1998年7月3日,国务院颁布《国务院稽察特派员条例》,标志着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稽察特派员制度正式建立。稽察特派员由国务院派出,代表国家行使监督权力,不参与、不干预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其主要职责是对企业的经营状况实施财务监督,通过财务监督和检查经营成果,对企业主要领导人执行党的方针政策、国家法律法规的情况以及经营业绩作出评价。稽察特派员要将稽察结论向国家经贸委、国防科工委、外经贸部及有关国家局委等行业主管部门
汇报,经各有关部门审核认可后向国务院报告。国务院根据稽察结论,通过人事部对企业主要领导人员进行奖惩任免。建立稽察特派员制度是实现政企分开的重大举措,是国家对国有企业管理方式的重大转变,也是对企业领导人员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这个制度实际上也是1994 年国务院颁布的《国有企业财产监督管理条例》的发展。它对全面推进国有企业和政府机构改革,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朱镕基在国有重点大型企业稽察特派员培训班上的
讲话,载于《人民日报》,1998 年 5月11日,第1版。]。鉴于稽察特派员制度在企业中发挥的作用,1999年9月,中共十五届四中全会《关于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确定,继续试行稽察特派员制度,同时要积极贯彻中共十五大精神,健全规范监事会制度,过渡到从_上、机制上加强对国有企业的监督,确保国有资产不受侵犯。基于此,2000年1月18日,国务院总理办公会议听取了稽察特派员工作情况汇报,研究了稽察特派员向监事会过渡的有关问题。会议认为,试行稽察特派员制度两年来,对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为实现稽察特派员制度向监事会制度过渡做出了积极的探索,积累了许多宝贵的经验。会议就监事会条例、派出企业范围、监事会管理、队伍建设、经费保障等问题进行了研究,在此基础上,2000年3月15日国务院发布了《国有企业监事会暂行条例》和《国有重点金融机构监事会暂行条例》,两者可以看作是对《公司法》中关于监事会制度在国有企业中的进一步强化。随后,各省市陆续出台了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相关规则,国有企业外派监事制度在全国范围内得到了确立。
第三阶段:独立董事制度的移植。中国内地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最早可以追溯到1993年,最初是为了部分公司适应海外上市的需要,当时H股公司率先按香港联交所的要求设立独立董事。1997年12月,中国证监会发布了《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指出“公司根据需要,可以设立独立董事”。1999年3月,原国家经贸委和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进一步促进_上市公司规范化运作和深化改革的意见》,要求H股公司应有2名以上的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制度正式移植到中国的标志是证监会于2001年8月发布了《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要求境内的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按照证监会的要求,境内上市公司应该在2002年6月30日前聘任2名以上独立董事,在2003年6月30日前董事会中应该聘任1/3以上的独立董事。另外,在证监会和原国家经贸委联合推出的《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中又对独立董事的任职条件和任职资格做了进一步的说明。为了进一步推进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证监会又于2003年9月颁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股票首次发行上市有关工作的通知》,规定公司在首次发行上市时,董事会成员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的独立董事,在再融资审核中,独立董事配备情况也成为主要审核内容之一。在2006年1月1日实行的修订后的《公司法》第一百二十三条中,正式作出了“上市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的规定。
二、公司治理制度变迁的驱动因素: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动态博弈
回顾中国的内部监督制度建设可知,监事会作为内部监督制度得以产生,其主要原因在于,改革开放之初由于所有者缺位,使得经理人员的权力无形之中扩大,实践中常常出现董事会和经理人员利用手中的权力合谋来损害国家利益等问题。为了对经营者进行有效的激励和约束,在政府的推动下,于1978年到1992年之间先后实行了“扩大企业自主权”、“两步利改税”、“拨改贷”、“承包制”等革新政策。然而,这一阶段的“经济分权”式的改革,在保持对企业部分计划约束的条件下,虽然兼顾了国家、企业和员工三者的利益,改进了微观层次的激励问题,但是,由于政府处于企业之外,企业的控制权事实上处于经营者的手中,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政府无法判断企业经营业绩的变化是由于外部环境变化引起,还是由经营者主观因素导致的,这样就无法对经营者正确地实施奖惩措施,所以根本谈不上对企业进行有效地监督。除非把企业完全置于政府的控制之下,这显然是与改革的初衷相背离。与此同时,经营者亦是经济人,他们追求着自身利益最大化,在缺乏有效监督的情况下,必然会产生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问题。实践中由于党委书记、经营者处于企业内,他们有着一致的目标取向,往往会形成“共谋”,再加上党政“一肩挑”情况的出现,更使监督流于形式,当然也存在着书记对经营者进行有力监督的事例,但这种监督又往往转化为书记和经营者之间个人利益的摩擦,从而导致了决策资源的浪费。而职代会的监督更徒有其名,因为员工的工资、福利及升迁的机会被经营者掌握着[7]。如此一来,在当时的两大利益主体——政府与经营者的博弈过程中,引发了现代企业制度建设的命题,并在公司治理结构设计中导入了监事会制度,以期强化对经营者的内部监督。
然而,按法律规范建立起来的公司治理结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等)只是一个形式上的框架,事实上并未形成以股权为基础的所有——支配机制,实践中常常是原来的经理班子和董事会成员基本重合,董事长和总经理一身二任,经营者的权威有增无减,监督机构形同虚设,因信息不对称政府难以有效地监督经营者的行为。与此同时,改革过程中企业累积的一些深层次矛盾也随之逐渐显露。一方面国家对国有企业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以及维护国有资产及其权益缺乏有效的监督。另一 ……(未完,全文共18664字,当前仅显示335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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