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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外劳务合同

发表时间:2006/1/9 17:47:18

甲方:
  地址:电话:电传: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乙方:
  地址:电话:电传:
  法定代表人:职务:国籍:
  以公司(总部设于)为一方,甲、乙方代表通过友好协商于年月日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总则
  甲方负责实施本工程,乙方公司负责为本工程提供劳务。
  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直至双方间全部遗留问题,包括财务问题处理完毕之日止。
  第二条人员
  乙方公司应按本合同附件一“提供劳务明细表”和附件二中商定的工程、人数、技术条件、派遣日期和工作期限,为本工程派出其授权代表、各类技术人员、工人、管理和服务人员(以下简称“人员”)。
  附件一和二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其内容在本合同签字生效后一般不得变更。在特殊情况下雇主要求变更时,经乙方公司同意应按下述规定办理:
  ()人员离境之前如需变更时,甲方应将变更内容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如甲方变更计划未能及时通知乙方公司,而乙方公司已按计划集中人员和订购机票,甲方应负担因此造成的损失。
  ()人员工作期限期满之前,如需终止雇佣,甲方应在终止雇佣之日前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人员工作期限如需延长,甲方应在期满之前个月书面通知乙方。
  乙方授权代表负责组织人员在工地履行本合同规定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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