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我市司法鉴定管理_机制初步形成
一是实现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规范化
二是坚持执业监管制度化
三是质量管理科学化
四是司法鉴定管理队伍专业化
二、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机制形成中的困难与问题
(一)鉴定机构登记管理与机构性质亟待统一
(二)司法鉴定_形成过程中易出现鉴定管理与使用不协调
(三)鉴定人出庭制度的弱化易引发司法鉴定投诉与上访的不断攀升
(四)司法鉴定执业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
一是鉴定委托的不规范性
二是鉴定人出庭作证权益难以得到保障
三、建立健全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机制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作,建立完善司法鉴定管理与审判程序相衔接的运行机制
(三)健全完善鉴定监管体系,发挥“两结合”管理_效能
……
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衔接机制问题与建议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提出“健全统一司法鉴定管理_”的要求,这是今后一段时间内司法鉴定工作的重点。在实际工作中,司法鉴定管理_建设状况如何,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情况是怎样的,亟需解决的问题又有哪些?下面结合我市司法鉴定管理的实践和经验,就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机制建设问题谈一下粗浅的认识。
一、我市司法鉴定管理_机制初步形成
200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实施以来,经过十多年的改革与发展,我市司法鉴定管理_基本形成。一是实现了司法鉴定机构登记管理规范化。从机构的设立意向、人员培训、场所设置、现场勘察、登记材料的审核等严格按照司法部《司法鉴定机构、鉴定人登记管理办法》要求,从业控制行业资质。二是坚持执业监管制度化。加强对鉴定机构的执业监督检查,建立健全了司法鉴定案件受理、回避、出庭、投诉查处、案卷评查、档案管理等一系列管理制度,促进了司法鉴定机构的健康发展。三是质量管理科学化。督促鉴定机构严格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实施鉴定,按照《司法鉴定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管理机构,积极倡导司法鉴定人员到院校、科研单位学习深造,参加能力验证和机构资质认证认可,有效地保证了司法鉴定质量,鉴定采信率98%以上。四是司法鉴定管理队伍专业化。市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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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但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如有的鉴定机构属于个体私人性质,社会化、市场化、追求利益最大化的成份占了主流,随之而来的不正当竞争成了行业的恶疾,出现了所谓的“鉴定中介”、“鉴定黄牛”,他们游荡于当事人、鉴定机构、法院等鉴定委托部门,结成利益同盟,搞人情、关系、金钱交易,严重影响了司法鉴定行业的健康发展。有的法官过度依赖鉴定结论,“以鉴代审”,“以鉴定乾坤”成为常态,形成了打官司就是打鉴定的错误认识。有些法院技术部门 “册中册”的设立,导致有些司法鉴定机构为了进人法院名册而送钱送物,为了招览鉴业给回扣给好处费。有的鉴定委托部门,无视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选择权,强行指派,有的舍近求远,不惜从外地引进未经司法行政部门许可的鉴定机构在法院内非法设立接案点,甚至出现了法院技术室工作人员辞职从事鉴定中介的现象,利益输送不言而喻,其做法严重违反了《决定》,更扰乱了司法鉴定市场,群众反映强烈。通过调查,目前,未经省厅批准在辖区乱设接案点从事鉴定活动非法鉴定机构8家,它们多以支付好处费或中介费的形式招揽鉴定业务。有家司法鉴定所被省厅通报整改期间,法院委托和鉴定机构受理依然。有的司法鉴定所,采取打游击的形式,逃避执法部门的打击。委托权在法院、许可权在省厅、处罚权在机构所在地市的现状,促成了当地司法行政部门对非法执业鉴定机构的束手无策。司法鉴定交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以来,的司法鉴定业务数量逐年递增,从2009年连续5年突破万件,2013年达到10786余件,2014年后呈下降趋势,2015年不足9000件,下降20%,今年较去年还少,当地鉴定机构反映强烈。这种现象,不仅扰乱了正常的司法鉴定秩序,更给当事人带来诸多不便和经济负担,也给司法腐败提供了温床,亟需规范和整治。
(三)鉴定人出庭制度的弱化易引发司法鉴定投诉与上访的不断攀升。鉴定意见是八大诉讼证据之一,许多诉讼要借助于司法鉴定来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鉴定意见在诉讼中发挥着其他证据不可替代的作用。由于鉴定意见作为证据证明的事实涉及当事人的利益,决定着诉讼的胜败,当事人基于利益的考虑必然会将“打官司”变为“打鉴定”,以便获取诉讼的最大成功率。而当鉴定意见不利于自己时,必然会提出异议,即使鉴定意见是可靠的,也想通过利用司法制度的漏洞实现其“利益”的最大化。对于鉴定的异议应当通过鉴定人的出庭作证,在法庭上通过质证程序,借助于当事人的不同意见作出裁决。而目前,我国鉴定人出庭率一直保持低水平。据统计,2015年至2016年上半年,由司法行政部门管理的司法鉴定机构共办理涉及诉讼鉴定案件14000余件,鉴定人出庭不足10次,出庭率不到千分之一。因对鉴定意见争议而没有通过庭审质证的案例增加,导致对司法鉴定的投诉率不断攀升,出现了所谓的在鉴定机构“闹鉴”、多次、多头、重复鉴定,反复投诉上访现象。例如,2013年底,有一起交通类司法鉴定投诉,当事人将三轮车主撞成植物人,交警委托要求对人力三轮车的骑行或是推行状态进行鉴定,由于交警提供的材料有限,机构出具了无法鉴定三轮车的推骑行状态的意见。因依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无法认定事故责任的情况下,双方责任对等。当事人认为无法对事故发生时人力三轮车的推骑行状态进行进行鉴定的结论,影响了事故责任认定,投诉到省厅,要求鉴定机构撤销鉴定意见书,并赔偿损失。
(四)司法鉴定执业环境有待进一步优化。一是鉴定委托的不规范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第十六条规定,司法鉴定机构决定受理司法鉴定委托的,应当与委托人鉴定司法鉴定人委托书,而在实际操作中,法院技术部门只管委托,不同负责定委托书,人为地增加了鉴定机构的风险;有的委托部门对提供的检材审查不认真不细致,增加了鉴定机构的受理审查和鉴定难度;有的法院将鉴定业务有选择的委托给关系机构,人为造成鉴定机构的不正当竞争,甚至引发司法腐败。二是鉴定人出庭作证权益难以得到保障。有的法院不能为鉴定人出庭提供方便,不支付鉴定费,有的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出庭过程中受到辱骂、威胁、恐吓是常事。三是有的法院反本应通过庭审质证解决的问题,不管不问,不负责任地推给机构,甚至把因法院判决引发的不满推向鉴定机构,鼓动当事人到鉴定机构“闹鉴”;有的法院委托时,指定司法鉴定使用标准多变,如对人身伤害鉴定,有时指定机构用交通事故标准,有时用工伤标准,易引发当事人对鉴定机构的投诉上访。四是有的司法鉴定监管部门对违规执业鉴定机构监管不力、处罚不严,影响了司法鉴定市场秩序和行业的健康发展。
三、建立健全司法鉴定管理与使用机制的对策及建议
(一)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作, ……(未完,全文共4855字,当前仅显示245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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