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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浅议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有效路径

发表时间:2019/6/15 10:23:32
目录/提纲:……
一、完善法官遴选制度
1、提高对初任法官的学历要求
2、提高初任法官的年龄限制
3、延长初任法官的任职培训时间,丰富培训内容
4、设立专门的法官遴选机构并且公开法官遴选程序
二、完善法院内部人事管理制度
1、完善和落实法官员额制度
二是对不同序列人员实行区分管理
3、取消庭务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制度
三、完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1、完善法官的身份保障制度
2、保障法官的职业地位
3、保障法官的职业权力
4、完善法官的经济保障制度
四、完善法官监督制度
1、完善法官的外部监督制度
2、完善法院的内部监督制度
……
浅议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有效路径

法官职业化建设是一项庞大而复杂的系统工程,法官职业化建设的内容涵盖了法官选任、法官的人事管理_、在职法官的教育培训、法官职业保障及法官监督等诸多环节。因此,笔者对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路径提出几方面设想,力图为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寻找出有效的路径,从而加快我国法官职业化建设的进程。
一、完善法官遴选制度
1、提高对初任法官的学历要求。建议对《法官法》进行修改,将法官初任条件的学历要求提高为法学院大学毕业并且具有法学学士学位。首先,我国现阶段的法治环境和高等教育的发展情况为提高法官学历要求提供了现实条件。其次,法学院的毕业生容易养成以法律的思维去思考问题的习惯。大学在法学院里学习,教授、课堂、书本以及案例分析都灌输着“公平”、“正义”、“权利”、“义务”等思想,这种教育不仅是知识的传授,而且更是一种习惯的养成,是一种养成教育。最后,提高学历要求是早日实现法官知识背景、价值理念等方面同质化目标的有效途径,是加快法官队伍职业化、精英化的有效手段。
2、提高初任法官的年龄限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72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员数量。我国早在200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法官队伍职业化建设的若干意见》中就提出了实行法官员额制度、改革法官遴选制度等12项具体的改革举措。但是历经十年后的今天,这项对法官队伍建设大有益处的措施在实际中并没有得到贯彻落实。笔者认为,完善法官员额制度应当从以下几方面入手:首先,明确确立法官员额的机关。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各高级法院和专门法官的法官员额,由高级法院确定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的法官员额。这既有利于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法官增进了解,达到均衡_司法审判资源的效果,又可以有效防止地方权力机关和行政机关通过对司法机关的人事权的干预来影响司法审判工作。其次,在确定法官员额的标准上,可以效仿我国选举法中关于按照辖区人数确定人大代表的作法,按照法院所在辖区的人口数量确定法官员额。最后,对于地广人稀的西北部地区,在确定法官员额后,针对地域广办案法官少的特殊情况,为了便民可以借鉴英美法系一些国家的科学做法,在这些地区实行法官巡回审案制度,在辖区设立几个巡回法庭。
2、实行法院内部人员单独序列管理制度,实现司法管理和行政管理相分离,要实现法官职业化,就必须对法院在职的工作人员实行科学的分类管理。第一,人员的划分标准。可将法院人员分为三大类:法官、法官辅助人员和司法行政人员。法官包括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是我国法官职业化的对象,是专门从事司法审判的工作人员。法官辅助人员包括法官助理、书记员、速录员、司法警察、执行员以及调研人员。司法行政人员是除了上述两类人员外负责为审判服务的工作人员,包括政工、纪检、监察、办公室等部门的工作人员。二是对不同序列人员实行区分管理。对法官实行司法管理模式,对其他人员采用行政管理模式。对于行政编制人员内部可以相互流动,对于法官出现空缺时,按照公开原则通过遴选制度来招录法官。此外,要明确法院中的领导只是为法院日常审判服务的角色职能,其在业务上对法官没有领导权。只有改变司法审判的行政化管理方式,才能真正保证司法独立与司法公正。
3、取消庭务会、审判委员会讨论案件制度。在审判组织形式上,取消庭务会和审判委员会对案件的讨论权,放司法权于法官真正实现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实现“法官的唯一上司就是法律”。在裁判的过程中取消裁判文书领导签发模式,使庭长、院长除参加合议庭外无权对审判结果发表意见,树立法官的权威。 笔者认为,在法院内部树立在职法官的责任意识,完善落实错案追究制足以有效保证公正司法,对于审判委员会这样违法的审判组织必须在法院中予以取缔,取消审判委员会应当是我国司法改革的一项重要任务。
三、完善法官职业保障制度
1、完善法官的身份保障制度。《法官法》第42条规定:“法官的退休制度,根据审判工作的特点,由国家另行规定。”从此可见,对于法官的退休应当根据审判工作的特点进行特别规定,而我国法官在退休年龄上一直适用着公务员的退休制度规定。笔者建议,对法官的退休年龄通过立法予以适当延长,可以规定其退休年龄为65周岁。众所周知,西方许多大法官已经年过古稀却依然从事审判工作。根据审判工作的性质,法官的工作依靠的是法律知识和社会经验,是完全的脑力劳动,丰富的阅历是审判工作所必需的。因此,将法官退休年龄延长完全符合审判工作的实际需要。
2、保障法官的职业地位。我国法官法明确法官任职条件的同时,对于其免职事由也要有明确规定。目前,我国的法官在人事管理上均适用普通公务员的相关规定,法官被免除和辞退的理由过于宽泛,出现了一些部门只要想使某名法官脱离法院随便找个理由就能做到的现象,从而导致法官对工作的稳定性没有安全感,这也是法官无法独立审判的原因之一。针对上述问题,应当根据审判工作的性质对法官的免职和辞退进行特别规定。
3、保障法官的职业权力。法官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非法干预 ……(未完,全文共4033字,当前仅显示2037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收藏《论文:浅议推进法官职业化建设的有效路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