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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06/1/9 19:04:00
目录/提纲:……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企业法人
(二)非法人企业
(三)机关、事业单位
(四)团级含以上军队、武警部队及分散执勤的支(分)队
(五)社会团体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
(七)异地常设机构
(八)外国驻华机构
(九)个体工商户
(十)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社区委员会
(一)基本建设资金
(二)更新改造资金
(三)财政预算外资金
(四)粮、棉、油收购资金
(五)证券交易结算资金
(六)期货交易保证金
(七)信托基金
(八)金融机构存放同业资金
(九)政策性房地产开发资金
(十)单位银行卡备用金
(一)设立临时机构
(二)异地临时经营活动
(三)注册验资
(一)使用支票、信用卡等信用支付工具的
(二)办理汇兑、定期借记、定期贷记、借记卡等结算业务的
(二)办理异地借款和其他结算需要开立一般存款账户的
(四)异地临时经营活动需要开立临时存款账户的
(五)自然人根据需要在异地开立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的
(一)企业法人,应出具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本
(二)非法人企业,应出具企业营业执照正本
(六)民办非企业组织,应出具民办非企业登记证书
(七)外地常设机构,应出具其驻在地政府主管部门的批文
(九)个体工商户,应出具个……
第一条为规范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以下简称银行结算账户)的开立和使用,加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维护经济金融秩序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存款人在中国境内的银行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款人,是指在中国境内开立银行结算账户的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其他组织以下统称单位、个体工商户和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银行,是指在中国境内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经营支付结算业务的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含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外国银行分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
  本办法所称银行结算账户,是指银行为存款人开立的办理资金收付结算的人民币活期存款账户。
  第三条银行结算账户按存款人分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和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一)存款人以单位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单位银行结算账户。单位银行结算账户按用途分为基本存款账户、一般存款账户、专用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
  个体工商户凭营业执照以字号或经营者姓名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纳入单位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二)存款人凭个人身份证件以自然人名称开立的银行结算账户为个人银行结算账户。
  邮政储蓄机构办理银行卡业务开立的账户纳入个人银行结算账户管理。
  第四条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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