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案件类型
(一)信息公开答复
(二)举报投诉核查
(三)联合执法
(四)审核验收
(五)火灾事故调查
二、消防执法行为的法律风险分析
(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程序违法
(三)不履行职责
二是要注意答复的起始时间,单位收发室接到快递即视为收到信息公开申请
(四)法律依据不足
(五)适用法律法规错误或行为明显不当
三、消防执法应对行政诉讼的对策分析
(一)加强消防执法队伍建设,提升执法能力水平
(二)提升法治思维,树立法治意识
一是树立畏权意识
二是树立慎罚意识
三是树立应诉意识
(三)强化执法监督,推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
二是发挥好执法质量考评作用
(四)做好应诉准备工作
二是要全面分析案情,对此次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作出全面评价,做到心中有数
三是要汇集所有与案件有关的证据资料及法律依据
四是要按时提交作出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以及答辩状
五是要主动配合法院做好案件审理工作
六是要制定周密的应诉方案,确定好答辩人、答辩词
……
消防执法领域行政诉讼问题研究报告
近年来,随着法治社会建设的不断推进,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权利保护意识不断增强,以及《行政诉讼法》修改后由立案审查制改为立案登记制,大幅降低了立案门槛,消防行政诉讼、行政复议案件也成逐年上升趋势。消防行政诉讼的常见案件类型有哪些,消防执法行为面临哪些诉讼风险,以及消防执法人员如何应对行政诉讼,这是摆在消防救援机构面前必须要解决的问题。
一、案件类型
2023年以来**消防救援总队共办理行政诉讼、复议案件29起。通过对这些案件进行汇总梳理,可以发现对信息公开答复不服引起的案件15起,占比52%;对举报投诉处理不满引起的案件9起,占比31%;对消防部门会同其他部门联合执法不服引起的案件2起,占比7%;对消防验收结论不服引起的案件2起,占比7%;对火灾事故认定不认可而引起的案件1起,占比3.5%。
(一)信息公开答复。这类案件一般是当事人先进行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然后针对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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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法》相关规定,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因此,今后消防部门不再是这类案件的适格被告。
(五)火灾事故调查。根据《消防法》,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在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不受理单独针对火灾事故认定书提起的行政诉讼。但是,由于发生火灾后,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是法律法规赋予消防救援机构的职责,如果当事人以消防救援机构没有在火灾发生后履行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的法定职责为由提起行政诉讼,则属于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二、消防执法行为的法律风险分析
改革转隶以来,消防救援机构坚持以_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中央改革部署,大力推动消防执法深层次变革,强化自我约束,健全执法制度、规范执法行为、完善执法程序、创新执法方式、加强执法监督,坚持执法公开透明、规范有序。在消防执法改革方面成绩卓著,但是在实践中,个别监督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仍然存在一定法律风险。
(一)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行政诉讼中,被诉行政机关负有法定举证义务,即要在法定期限内举证证明作出行政行为的合法性与合理性,否则就要承担败诉风险。消防救援机构在作出处罚、临时查封等行政行为之前,应进行必要合理的调查核实,这样才能保障行政执法活动的公平与公正。有的监督执法人员工作粗糙,在调查不充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情况下直接作出处理;有的接到举报投诉后,不按时限进行现场核查,或者核查后不及时将处理情况告知举报人,或者不留工作痕迹。证据为“诉讼之王”,证据是否充足确凿、是否能形成“链条”对诉讼的胜败起决定性作用,个别支队不重视证据的收集、整理和保全,导致在诉讼中举证困难,存在因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被法院判决败诉的风险。例如,在信息公开答复案件中,某支队告知申请人经检索其申请的政府信息不存在。如果法院审理认为,被告虽声称已对原告申请公开的信息进行查询检索,但在举证过程中不能提交具体证据证明已穷尽检索、查找义务,或者证据不能反映具体的检索查询过程,那么信息公开答复就存在败诉风险。此外,行政机关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即收到起诉状副本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交作出被诉行政行为的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不提供或者无正当理由逾期提供证据,视为没有相应证据,会面临直接败诉的风险。
(二)程序违法。程序违法是消防执法中最常见、最突出的法律风险,主要包括缺少法定程序、行政程序倒置、超过法定期限、送达程序违法等。由于各种原因,“重实体、轻程序”的传统错误观念在消防行政执法工作中始终未能得到彻底扭转,部分消防执法人员为尽快完成工作任务,片面追求工作效率而不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忽视法定方式、法定步骤、法定顺序、法定期限,致使执法行为程序违法。例如,超过法定时限内对信息公开申请进行答复、不在法定时限内对举报投诉进行核查处理、符合听证条件而不进行听证告知、应当集体议案而未集体议案等。
(三)不履行职责。实践中,由于对职责认识不清或作风拖沓、久拖不办、工作效率低下,导致没有严格履行法定职责,这些行政不作为和行政乱作为一样,会损害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造成不良社会影响。例如,《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 行政机关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行政机关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要延长答复 ……(未完,全文共5167字,当前仅显示1814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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