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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两级机关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思想政治教育时间每人每年不少于24天(96课时)
(三)政府专职消防员入职培训的思想政治教育时间按照训练教育比例8∶2执行,通常每周进行2次,每次2个课时
(四)因执行任务等原因未落实教育时间的,应于任务完成后的一周内进行补课
(一)看管营房、营具和设备
(二)维护室内外卫生
(三)纠察队容风纪
(四)接待来队人员,并负责登记
(一)交班人员应事先做好交班准备,接班人员应当提前30分钟到岗并做好接班准备
(二)值班人员必须遵照规定的轮班表担任值班,不得擅自调班或离岗
(三)进行执勤战备交接时,交班人员对分管车辆装备器材性能和完好情况,向接班人员对接验收,确认无误后并签字
(四)交接班过程中,遇有警情或意外情况,由交班人员进行处置,待处置完毕后再交接班
(二)政府专职消防员在职务、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申请换发新证件
(四)政府专职消防员劳动关系终止和解除时,必须上交《政府专职消防员证》
(一)本人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变更情况
(二)本人婚恋登记、变更等情况
(三)本人外出、公休和重大疾病及因病住院情况
(四)本人出国(境)情况
(五)本人z-教信仰情况
(六)本人参与各类社团和其它组织情况
(七)本人及直系亲属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
(八)本人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违章或致人伤亡的交通事故
(九)驾驶员丧失……
市消防救援支队政府专职消防员教育管理规定(1.1万字)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加强政府专职消防员队伍建设,规范政府专职消防员管理教育,提高政府专职消防员的岗位综合能力,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基层建设纲要》《内务条令》《队列条令》《处分条令》及相关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市消防救援支队招录管理使用的全体政府专职消防员,包括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和消防文员。
第三条(组织领导)**市消防救援支队负责政府专职消防员教育管理制度的研究制定和工作指导;支(大)队负责所属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教育管理;政府专职消防员所在单位具体负责日常教育管理工作。
第二章 组织教育
第四条(教育内容)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求,结合政府专职消防员职业、工作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党的科学理论和路线、方针、政策,_总书记重要训词精神,爱国主义和道德法纪,队伍的性质宗旨和光荣传统,队伍的职能使命和战斗精神,形势政策和遂行任务要求等教育。
第五条(教育时间)政府专职消防员政治教育采取年度课时制。
(一)队站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参加每周二、五下午的思想政治教育,用人单位在确保每周两个半天教育时间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实际相对集中或者分散开展教育,确保每人每年教育时间不少于42天(168课时);
(二)两级机关政府专职消防员参加思想政治教育时间每人每年不少于24天(96课时);
(三)政府专职消防员入职培训的思想政治教育时间按照训练教育比例8∶2执行,通常每周进行2次,每次2个课时;
(四)因执行任务等原因未落实教育时间的,应于任务完成后的一周内进行补课。因休息、休假未参加集中教育的,以适当形式灵活开展补课,确保年度教育课时达标。
第六条(教育实施)政府专职消防员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由用人单位根据各级政治部门部署,计划、组织、实施,保证教育内容、人员、时间和效果的
……(新文秘网http://www.wm114.cn省略1335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登记、收缴、销毁等工作,应妥善保管、规范使用,严禁私自涂改、转借、伪造、故意销毁或挪作他用,遇有损毁或遗失的,应及时申请补办并说明情况;
(二)政府专职消防员在职务、工作单位发生变动时,应当及时申请换发新证件;
(三)《政府专职消防员证》仅作为执行公务或享受优待场合时的身份凭证,不具备担保、抵押、贷款等资格,不得擅自使用消防员证件向其他个人、单位和组织抵押借款,对违反规定,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严肃查处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四)政府专职消防员劳动关系终止和解除时,必须上交《政府专职消防员证》。
第十五条(请示报告)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按照**市消防救援支队内部相关规定,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对工作中遇到或发现重大情况,应及时向上级领导请示
汇报,不得以任何理由隐瞒或者拖延不报。
第十六条(个人事项报告)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如实报告个人有关事项,不及时报告个人事项,故意瞒报、漏报、错报个人有关事项的,用人单位应对其批评教育,限期改正,屡教不改或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辞退。如因政府专职消防员未及时履行个人事项报告义务造成单位或个人损失的,应由本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七条(报告内容)政府专职消防员应当如实报告以下事项:
(一)本人家庭住址、联系方式变更情况;
(二)本人婚恋登记、变更等情况;
(三)本人外出、公休和重大疾病及因病住院情况;
(四)本人出国(境)情况;
(五)本人z-教信仰情况;
(六)本人参与各类社团和其它组织情况;
(七)本人及直系亲属被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情况;
(八)本人驾驶机动车辆发生违章或致人伤亡的交通事故;
(九)驾驶员丧失驾驶资格的;
(十)个人借贷及大额资金使用去向;
(十一)个人征信报告;
(十二)其他单位规定应当报告的事项。
第十八条(报告时间)政府专职消防员个人事项报告时间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本人实际居住地、电话和手机号码发生变更的,应自变更之日起3日内报告;
(二)本人
结婚或者解除婚姻关系的,应当在30日内报告;
(三)本人出国(境)的,应提前一个月报告;
(四)外出旅游、公休、疗休养等情况,应提前3日报告;
(五)个人借贷及大额资金使用,应提前报备;
(六)其他个人有关事项,应当及时报告。
第四章 生活制度
第十九条(生活秩序)政府专职消防队员按照《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内务条令》落实一日生活制度,严格执行起床、早操、整理内务和洗漱、开饭、操课、午睡(午休)、课外活动、点名、就寝,在外执行任务的一日生活制度,由临时党组织或带队负责人确定。
消防文员应遵守单位生活作息制度,保持正规的生活秩序,午休期间应加强自我约束和管理,不得私自外出,不得妨碍和影响他人。
第二十条(着装规定)政府专职消防员着装应当按照《专职消防员服装穿着和标志服饰缀钉规范》要求,配套穿着制式服装,佩戴标志服饰,做到整洁庄重、仪容严整、规范统一。
第二十一条(手机及其他通讯设备管理)政府专职消防员使用手机及其他具有通讯功能的电子设备按照支队相关规定执行,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在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二)不得在手机上存储、处理、传输涉及国家秘密的信息;
(三)不得连接s_m信息系统、s_m信息设备或者s_m载体;
(四)不得在s_m公务活动中或者使用s_m信息设备的场所内,开启和使用手机录像、录音、拍照、上网、视频通话和位置服务功能。
第二十二条(仪容举止)政府专职消防员工作时间应举止端正,谈吐文明,精神振作,姿态良好,遵守公共秩序和交通规则,遵守
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法律法规,自觉维护消防救援队伍良好形象。
第二十三条(礼节礼貌)政府专职消防员应有礼节,体现文明素养,促进队伍内部团结友爱和互相尊重。
第二十四条(内部关系)政府专职消防员不论职位高低,在政治上一律平等,相互之间是同志关系。依据岗位和职务,构成首长与部属、上级与下级或同级关系。政府专职消防救援站管理指挥人员和队员应当相互尊重,相互爱护,相互帮助,构建团结、友爱、和谐、纯洁的内部关系,同心协力地完成任务。
第五章 执勤训练制度
第二十五条(战备制度)担负执勤战备任务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必须严格遵守执勤战备制度,严格执行《**市消防救援队伍正规化建设标准》执勤战备训练有关内容。工作期间,实行24小时驻勤备战,做好随时遂行应急救援任务准备;离队休假期间,应保持通讯畅通,接到紧急任务通知时,立即归队。
第二十六条(执勤装备管理)担负执勤战备任务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必须严格执行执勤装备检查保养制度,对个人分管的器材装备维护保养实行责任制,确保完整好用,因故意或工作疏忽造成严重后果的,将追究有关责任。
第二十七条(作战行动)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在灭火救援中,必须严格执行战斗纪律,服从命令,听从指挥,英勇顽强,坚守阵地,不得畏缩不前、擅离岗位。
第二十八条(安全防护)担负执勤战备任务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严格落实《消防救援队伍作战训练安全行动手册》等有关要求,遵守训练和作战行动安全规定,强化安全意识,履行安全职责,落实安全防护措施,确保训练和作战行动安全。
第二十九条(业务训练)担负执勤战备任务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应根据岗位加强理论学习、体能锻炼、技能训练、装备操作、辖区熟悉,按照“一专多能、多能一体”要求,不断提高岗位履职能力。
第三十条(训练实施)坚持战斗力标准,实战实训、按纲施训、依法治训、科学组训,从任务需要出发从难从严训练,确保人员、内容、时间、质量落实。用人单位应建立政府专职消防队员训练档案,真实、准确、及时、规范记录训练情况。
第三十一条(训练考核)用人单位应根据《政府专职消防员绩效考核办法》《政府专职消防员技术等级评定办法》和《总队执勤岗位练兵考核办法》等相关规定,有序组织开展训练考核,严格规范,注重成效。
第六章 休息与请休假
第三十二条(工休模式)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实行不定时工作制,工作时需24小时驻勤,执行“做四休二”“季度休”两种轮休模式。在**有直系亲属、有居住条件的,通常按照做四休二模式;在**无直系亲属或无居住条件的,通常按照季度休模式。符合条件的政府专职消防队员可申请调整轮休模式,原则上每年调整一次。消防文员实行标准工时制,每周工作5天休息2天,每天工作8小时。支队另有相关规定或约定的,按照相关规定或约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请休假种类)政府专职消防员按规定享有法定节假日、年休假、婚假、生育假、陪产假、育儿假、丧假和病假等假期。
(一)年休假。政府专职消防员入职满1年的,享受带薪年休假;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
(二)婚假。政府专职消防员享受婚假10天,遇法定节假日顺延,可以与休假叠加使用,也可单独使用。
(三)陪产假和育儿假。政府专职消防员享受国家规定的陪产假10天、育儿假每年5天(子女三周岁前),陪产假、育儿假可以结合个人实际 ……(未完,全文共11694字,当前仅显示3749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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