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深刻认识民法典的时代价值,筑牢企业法治建设根基
二、聚焦核心业务环节,精准把握民法典对建筑企业的关键影响
(一)建设工程合同领域:规范交易秩序,明晰权利义务边界
(二)物权保护领域:强化财产权益保障,规范物权变动流程
(三)劳务用工领域:规范用工关系,保障劳动者权益与企业用工安全
(四)侵权责任防范领域:明确责任边界,降低侵权风险
三、对标民法典要求,构建企业法律风险防控长效机制
(一)完善合同管理体系,提升合同风险防控能力
(二)开展专项风险排查,及时化解潜在法律风险
(三)优化纠纷化解机制,提升法律_效能
(四)加强法治宣传培训,提升全员法律素养
四、践行法典精神,推动企业高质量发展的实践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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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团公司法务部经理学习民法典心得体会:深学笃行民法典 赋能企业高质量发展
作为**集团法务部经理,近期我带领部门团队系统开展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专题学习,通过逐编研读、案例研讨、实务对照等多种形式,深刻领会这部“社会生活的百科全书”的立法精神与制度内涵。民法典作为市场经济的基本法,其颁布实施不仅重塑了民事法律关系的裁判规则,更对建筑施工企业的经营管理、风险防控、权益保障产生了全方位、深层次的影响。结合**集团作为中央企业在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筑工程等领域的业务实际,我就本次学习的收获、思考与实践方向,形成如下学习体会。
一、深刻认识民法典的时代价值,筑牢企业法治建设根基
民法典是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共7编、1260条,涵盖总则、物权、合同、人格权、婚姻家庭、继承、侵权责任等七大领域,构建起系统完备、逻辑严密、内涵丰富的民事权利体系。对于**集团这样体量庞大、业务多元、产业链条长的建筑央企而言,民法典的时代价值不仅体现在为企业经营活动提供了清晰的法律遵循,更在于为企业防范化解风险、提升治理效能、实现高质量发展筑牢了法治根基。
从立法定位来看,民法典确立了平等、自愿、公平、
诚信、守法与公序良俗、绿色发展六大基本原则,其中平等原则明确了企业与发包人、分包商、供应商、劳动者等各类民事主体的平等法律地位,为企业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提供了制度保障;诚信原则要求企业在合同订立、履行、终止全流程秉持诚实信用,这与**集团“品质保障、价值创造”的
核心价值观高度契合;绿色原则则为建筑企业
……(新文秘网http://www.wm114.cn省略1061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曾出现分包商借用他人资质承揽工程的情况,经法务部门核查发现后,及时终止了分包合同,重新选择具备资质的分包商,避免了因合同无效引发的后续纠纷。
二是细化工期与质量争议的处理规则。工期与工程质量是建设工程合同履行的核心要素,也是纠纷高发领域。民法典第七百九十八条、第七百九十九条明确了隐蔽工程验收、竣工结算的程序要求,规定了发包人迟延验收、无故拒绝结算的法律后果;第八百零一条、第八百零二条则针对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明确了承包人的返修、赔偿责任。结合实务来看,**集团在多个大型项目中曾遇到因发包人未及时提供施工图纸、未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导致工期延误的情况,根据民法典第五百二十七条、第八百零三条规定,承包人有权行使不安抗辩权,或要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顺延工期。这要求我们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加强工期管理,及时留存发包人违约证据,规范工期顺延签证流程,确保工期争议发生时能够有效_。同时,针对工程质量问题,我们需严格落实质量_体系,加强施工过程监督,确保工程质量符合合同约定及法定标准,避免因质量问题承担返修、赔偿责任,甚至被发包人解除合同。
三是完善工程价款结算与优先受偿权规则。工程款结算难是建筑行业的普遍痛点,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明确规定,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同时,相关司法解释明确了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期限为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六个月,优先受偿的范围限于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预期利润、违约金。这一规则对企业工程款回收至关重要,我们需在实务中精准把握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与期限,在工程款逾期支付时,及时采取催告、发律师函、提起诉讼等方式主张权利,确保优先受偿权的有效行使。例如,在某竣工项目中,发包人拖欠工程款达1200万元,法务部门在梳理相关证据后,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并主张优先受偿权,最终通过工程折价方式成功收回全部欠款,保障了企业权益。
四是规范分包与转包行为。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一条明确禁止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支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同时规定,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这一规则为我们规范分包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在实务中,我们需严格区分合法分包与违法分包,坚决杜绝转包行为;对于合法分包,需确保经过发包人同意,分包商具备相应资质,且分包范围限于非主体、非关键性工程,同时加强对分包工程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避免因分包商违约导致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二)物权保护领域:强化财产权益保障,规范物权变动流程
建筑企业的核心资产包括土地使用权、在建工程、机械设备等,民法典物权编通过完善物权登记制度、细化物权保护规则,为企业财产权益保障提供了更有力的法律支撑。
一是明确在建工程物权变动规则。在建工程是建筑企业的重要资产,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一条规定,因合法建造、拆除房屋等事实行为设立或者消灭物权的,自事实行为成就时发生效力。这一规则明确了在建工程物权的设立时间,为企业利用在建工程进行抵押融资提供了依据。在实务中,我们需规范在建工程的建造手续,确保项目建设合法合规,避免因建造行为违法导致物权无法设立;同时,在办理在建工程抵押登记时,需严格遵守物权编关于抵押登记的相关规定,确保抵押合同有效设立,保障企业融资安全。
二是强化物权保护的救济途径。民法典第二百三十三条至第二百三十八条规定了物权保护的多种救济途径,包括返还原物、排除妨害、消除危险、修理、重作、更换、恢复原状、赔偿损失等。针对建筑企业常见的财产损害
场景,如施工设备被非法扣押、施工现场被他人非法占用、工程材料被盗窃等,我们可依据这些规则,及时采取法律措施维护企业物权。例如,某项目施工现场曾因相邻权纠纷被周边居民非法封堵,导致施工停滞,法务部门依据民法典物权编及侵权责任编相关规定,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对方排除妨害,最终成功保障了项目正常施工。
(三)劳务用工领域:规范用工关系,保障劳动者权益与企业用工安全
建筑行业劳务用工量大、人员流动性强,用工关系复杂,劳务纠纷频发。民法典侵权责任编、人格权编等相关章节,结合《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进一步规范了劳务用工关系,明确了用工单位与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对企业用工安全提出了更高要求。
一是明确劳务用工损害的责任划分原则。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二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后,可以向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提供劳务一方追偿。第一千一百九十三条则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这些规则为我们区分劳动关系、劳务关系、承揽关系,明确用工损害责任提供了关键依据。结合**集团劳务分包管理实际,我们需严格规范劳务分包流程,选择具备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避免因选任过错导致承担连带责任;同时,加强对劳务作业现场的安 ……(未完,全文共8891字,当前仅显示2980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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