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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发表时间:2008/1/1 9:11:25


  
  农村信用社社团贷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全辖农村信用社的整体功能,更好地支持农业产业化项目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拓展农村信用社信贷资金投放渠道,解决单一法人机构资本金不足的问题,防范和控制信贷风险,结合辖内农村信用社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社团贷款是由辖内多家法人信用社(简称成员社)组成,采用同一贷款协议,按统一商定的期限、利率等条件,向同一借款人提供信贷资金的方式。
  第三条 社团贷款的组织协调,由成员社的上一级管理机构负责。即:成员社为基层法人信用社的,其组织协调者为区联社;组织协调者的主要职责有:
  1、审查社团贷款的投向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
  2、审查参与社团贷款的各成员社,是否符合社团贷款的贷款人条件;
  3、负责接受社团贷款成员社的咨询;
  4、负责做好社团贷款报备咨询项目的调查分析工作;
  5、组织协调各成员社之间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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