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一)营业执照复印件
(二)企业章程
(三)验资证明
(四)企业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五)专业技术人员的资格证书和聘用合同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性质、规模和开发期限
(二)城市规划设计条件
(三)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要求
(四)基础设施建成后的产权界定
(五)项目拆迁补偿、安置要求
(一)城市规划设计条件的落实情况
(二)城市规划要求配套的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情况
(三)单项工程的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四)拆迁安置方案的落实情况
(五)物业管理的落实情况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四)已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一)本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证明材料
(二)营业执照和资质等级证书
(三)工程施工合同
(四)预售商品房分层平面图
(五)商品房预售方案
……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房地产开发经营行为,加强对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促进和保障房地产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房地产开发经营,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在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进行基础设施建设、房屋建设,并转让房地产开发项目或者销售、出租商品房的行为。
第三条 房地产开发经营应当按照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环境效益相统一的原则,实行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第四条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开发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房地产开发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土地管理工作的部门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负责与房地产开发经营有关的土地管理工作。
【章名】 第二章 房地产开发企业
第五条 设立房地产开发企业,除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企业设立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1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
(二)有4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房地产专业、建筑工程专业的专职技术人员,2名以上持有资格证书的专职会计人员。
省、自治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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