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行政立法
摘 要
行政立法作为一个行政创制行为已经成为国家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但是在现实的社会生活中仍然存在着很多对行政立法不同理解,本文力图运用社会契约的规则和价值成本的内容,通过模型构建的方法对行政立法的理论基础--契约论进行探索和论证。
关键词:起源立法程序规范化
1前言
国内行政法学界关于行政规范性文件和行政立法的理论与立法,存在着方向性错误。本文希望在指出一些错误的同时,能为行政立法提供一个纲要式的描述。细节的论证不是本文所能承担的任务。但毫无疑问,本文的分析是着眼于制度性的,不是什么道义性的呼吁。
1.1研究背景
行政立法已经成为国家法律制度中的一个重要的环节,现在的理论界对行政立法的概念有很多不同的理解,为了对本文的论述尽量不构成障碍,我们有必要对行政立法的各项要素做出一个明确的界定,“行政立法是指特定行政机关,依法律授权,针对不特定的人和不特定的事件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为规则的行为,是行政管理的方式之一”。首先,行政立法属于一种行政创制行为,行政立法中的“法”,很多人有不同的理解,这主要取决于对行政行为的分类,但是应该肯定的是“法律结合了意志的普遍性与对象的普遍性,所以一个人不论他是谁,擅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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