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耕地保护基金筹集与使用管理实施细则

发表时间:2009/5/3 11:03:3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耕地保护基金的筹集与使用管理,根据《中共成都市委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进一步改革完善农村土地和房屋产权制度的意见(试行)》(成委发〔2008〕1号)、《成都市耕地保护基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成府发〔2008〕8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成都市行政区域内,耕地保护基金的筹集与使用管理,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市财政局负责耕地保护基金的筹集与使用的监督管理,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耕地保护基金的运作和管理,市劳动保障局负责对承担耕地保护责任的农民养老保险的运作和管理。
  第二章耕地保护基金的筹集与解缴
  第四条耕地保护基金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筹集"的原则,由市、区(市)县(含高新区,下同)共同筹集,其主要来源包括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用税的一部分、土地出让收入的一定比例资金以及其他财政资金。
  市、区(市)县筹集的资金全部纳入耕地保护基金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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