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县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暂行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预算单位
银行账户管理,强化监督,促进我区部门预算和
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强化财政监督,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参照**财政厅《省直单位财政国库管理制度改革试点财政资金支付管理办法(试行)》及《**省省级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纳入国库直接收付的区属各行政事业单位(以下统称预算单位)银行账户(包括人民币存款账户和外汇存款账户)的管理。具体包括:区属行政、事业单位、党派团体、公检法司、以及实行自收自支单位等。
第三条 预算单位开立、变更、撤销银行账户,实行单位申请、财政审核制度。
第四条 预算单位财务机构统一办理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负责本单位银行账户的使用和管理,非财务机构不得经管银行账户。
纳入会计集中核算的单位,由各会计核算中心负责办理账户的开立、变更、撤销手续。
第五条 预算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银行账户的开立及使用的合法性、合规性和安全性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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