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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的实践与思考

发表时间:2011/6/15 7:26:29

《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暂行规定》的实践与思考
  
  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的监督管理,是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纪检监察工作由治标逐步转向治本的客观需要。近年来,淮委认真履行行政监察职能,严格贯彻落实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行政监察法律法规,及时总结工作经验,进一步规范招标投标行政监察工作,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为促进治淮建设的顺利进行发挥了积极作用。
  一、淮委加强招投标行政监察的实践
  1、明确范围,全面实施行政监察根据《暂行规定》,水利行政监察部门要按照《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规定》要求,对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与水利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采购等的招标投标进行行政监察。一直以来,淮委坚持凡是委直属水利工程建设工程项目以及由淮委组建项目法人的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由淮委组织的政府采购等招标投标活动,委纪检监察部门都要派员进行现场监察,1999年以来,淮委纪检监察部门共计参加招标投标监察100余次,使淮委的招标投标活动全部纳入行政监察范围,大大减少了监督的“死角”和“盲区”,促进了招投标工作的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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