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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护士执业管理部分)

发表时间:2011/8/3 20:57:14
目录/提纲:……
一、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一)处罚裁量标准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一)处罚裁量标准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一)未取得护士执业证书的人员
(二)未依照本条例第九条的规定办理执业地点变更手续的护士
(三)护士执业注册有效期届满未延续执业注册的护士
三、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一)处罚裁量标准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一)发现患者病情危急未立即通知医师的
(一)处罚裁量标准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三)泄露患者隐私的
(一)处罚裁量标准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
卫生局行政处罚裁量标准
护士执业管理部分

一、护士的配备数量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一)处罚裁量标准
1.一般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医疗卫生机构配备护士的数量被首次发现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处罚标准:警告。
2.较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存在上述一般违法行为的医疗卫生机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后,改正期限届满后医疗卫生机构虽有增加配备护士的行为但数量仍低于国务院卫生主管部门规定的护士配备标准的。
处罚标准:核减(吊销)部分诊疗科目。
3.严重违法行为的表现情形
存在上述一般违法行为的医疗卫生机构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主管部门依据职责分工给予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后,改正期限届满医疗卫生机构未改正的。
处罚标准:暂停其6个月以上1年以下执业活动。
(二)处罚的法律依据
《护士条例》第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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