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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文:公司监事会制度之完善(以监督权为中心)

发表时间:2011/12/12 21:05:35


公司监事会制度之完善——以监督权为中心

构建公司权力的制衡机制是公司治理的核心所在。我国公司法确立了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构成的公司治理结构,在这一结构当中,监事会是专司公司内部监督职能的部门,其作用的发挥有赖于监督权的有效地行使。由于公司法关于监事会监督权的规定存在重大的缺陷,影响了监事会的价值功效,甚至出现了监事会虚化现象。本文以监事会监督权为中心,探讨我国公司监事会制度的完善。

一、监事会监督权的价值功效
为了避免董事会利用日趋膨胀的职权优势将自身利益置于公司利益之上,对其活动的监控就显得十分必要。股东个体势单力薄且个体监控耗费成本太大,难以形成对董事会的有效制衡;股东会属于非常设机关,也无法对其实行经常的监督。相比较而言,作为常设机关的监事会则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和途径行使监督权动态地监控董事会及其成员的经营活动,从而成为了股东利益的“守护神”,弥补了股东和股东会在监督方面的先天不足。因此,监事会监督权是保障现代公司良性运转的重要条件,或者说,防止董事会滥权、维护公司利益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监事会监督权的实现。
从公司立法和实践来分析,我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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