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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如何做好县级政府法制工作

发表时间:2012/10/22 13:10:02
目录/提纲:……
一、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由来与发展
二、县级政府法制机构履行职能情况
(一)承担规范性文件的起草、审核、备案及解释方面的工作
(三)开展行政执法监督,协调行政执法中有争议的问题
(四)开展本地区政府法制干部和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组织实施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
(六)承办行政复议、行政应诉和国家赔偿案件
(九)承办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调研和方案起草工作
(十)承担县级人民政府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律事务
三、存在的问题
(一)职能职责不统一
(二)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配备不到位,编制偏少
(三)法制办专业人员少,业务能力还有待提高
四、县级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职能定位
五、创新工作思维方式,拓展政府法制工作新领域
六、强化队伍自身建设,提高政府法制干部整体素质
……
浅谈如何做好县级政府法制工作


一、政府法制工作机构的由来与发展
  政府法制机构是政府法制工作的载体,在政府中设立法制机构,在国外并非绝无仅有。1885年日本创设内阁制时,就设置了内阁法制局。法制局于1948年至1952年曾隶属法务省,于1952年7月复归内阁直属,1962年改为内阁法制局。内阁法制局作为法律顾问,负责向内阁、内阁总理大臣等陈述意见以及对向内阁提出的法案等进行审查起草等事项,其主要任务是:审查、修改各部门向内阁会议提交的法律、政令及条约案,起草法律及政令草案;就法律问题,向内阁和内阁总理大臣和各省大臣提出建议;对国内外和国际法制及其运用的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掌握其他有关法制的情况。
  我国的政府法制工作机构建设,是随着我国政治、经济的发展而逐步发展的。建国初,为了适应法制建设的需要,中央人民政府曾设立法制委员会,负责政务院的法规草拟和审查、修改工作。1954年政务院改为国务院后,又于当年11月成立了国务院法制局作为国务院直属机构,并颁发了《国务院法制局组织通则》,由国务院法制局负责法律、法规草案的起草和审查、修改工作以及法规清理、汇编工作。1955年4月,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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