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不足与完善
吴国平
我国《继承法》是 1985 年颁布并实施的,由于受历史与认识等诸多局限, 这部法律的内容过于原则和粗糙,且颁布多年一直没有修订,已无法满足社会经济发展和保护公民私有财产权益的需要,亟待修订与完善,尤其是遗嘱继承制度。 本文在此就我国遗嘱继承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和修订完善进行初步的探讨。
一、我国遗嘱继承制度的现行规定
遗嘱(Testament)是被继承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定方式对其死后遗产所作的处分, 并于被继承人死亡时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在我国,遗嘱继承(Succession Testamento)是与法定继承相对应的继承方式, 它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在遗嘱继承中, 继承人的范围、 继承人对遗产的应继份额均由被继承人生前所立的遗嘱来确定, 被继承人可以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数人继承其财产的一部分或全部,也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愿把自己的财产遗赠给国家、集体或者任何人。
我国现行《继承法》共分为 5 章 37 条,其中第三章“遗嘱继承和遗赠 ”第 16 条至第 22 条规定了遗嘱继承和遗赠制度。 内容主要包括遗嘱继承方式、遗嘱继承人的范围、遗嘱的要件(包括遗嘱形式)、遗嘱执行人、遗嘱见证人、附义务的遗嘱、遗嘱的效力、遗嘱的撤销、变更和执行等等。 与此同时,1985 年 9 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继承法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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