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是实施安乐死的对象,二是实施安乐死的原因
一是安乐死的哲学意义
二是这个“非死不可”的理由,必须是纯粹出于疾病的折磨的,而非社会原因
二是针对医生B来说,医学研究突飞猛进,今天的绝症也许明天就能攻克
三是针对社会来说,倡导安乐死无异于减轻政府对贫病人群的责任
……
给生命多一点坚持的力量
——论安乐死在中国
我很推崇看到过的这么一句话:“如果我们在100个要求安乐死的人身上,该给的各种照顾及治疗、心理支持都给了,还有5个或10个人说:让我安乐死吧,再谈安乐死不迟。”(引自南方网)坦诚地说,根据中国今天的现状,将安乐死合法化为时尚早。我们需要考虑实施一些较为灵活的方案来承认有满足一定条件的例外,但是安乐死在中国的非法性仍然要被肯定,至少在短期内。
为什么呢?
我想,当我们反复追问安乐死是文明进步还是变相杀人的时候,首先应该明确两点:一是实施安乐死的对象,二是实施安乐死的原因。
事实上,这两点是密切相关的。
先来看看安乐死的科学定义。认为A的死亡属于安乐死实例,当且仅当:
(1) 有充分的当前证据使B确信A在当前医学条件下毫无救治可能,并且正遭受着难以忍受的痛苦。
(2) B意在A死亡的首要理由是终止A实际上的痛苦。
(3) 对A实施安乐死的行动必须是根据A的诚恳的要求而进行的。医生必须能够确信:A正在做出的决定是一个有行为能力的人做出的理性的决定。
(4) A的死亡至少是另外一个人,即B的意图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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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是认为在母亲去世后,不可能会有人或者社会力量像母亲一样细致全面地关怀她,以至于她会活得没有尊严。上述的这两种理由,都是不能构成实施安乐死的原因的。这完全是一个缺乏足够社会关怀的现象,是社会应该去解决的问题。他们不会死,他们不想死,他们不该死。他们只是对这个社会没有信心而已。所以这些人对于安乐死的要求是应该区别对待的,在我看来,绝不应该被允许。
每一个人,都深深地热爱着生命。每一个人,都不是一座孤岛。
一个好的社会,应该为每一个人的“好好活着”做出所能做出的一切努力,也应该给予每一个人,最好的临终关怀。
而实施安乐死,只应该是对“结束生命”,即死亡的一种处理方式,而非对生命的一种处理方式。反对安乐死的理由无非是几点,一是针对提出安乐死的A来说,生命不属于个人,而属于社会;个人对生命的义务,实质上是对社会的义务。每个人都应该履行这种义务;二是针对医生B来说,医学研究突飞猛进,今天的绝症也许明天就能攻克。轻易放弃对生命的挽救是不负责任和不道德的;三是针对社会来说,倡导安乐死无异于减轻政府对贫病人群的责任。那么如果我们的对象是一个已经马上必死的人,他还有履行这种所谓社会义务的必要和能力么?如果医生是在已经用尽了所有方法,做出了所有挽救生命的努力后,依据患者本人的意愿而对病人的死亡方式给与帮助的话,那是否可以被接受和理解了呢?如果社会是努力救助和关怀每个社会成员的社会,社会已经尽到了社会的责任,那么倡导安乐死是否就是正确的了呢?
于是我的结论是,安乐死是一种文明进步,是一种必然的社会走向。在社会文明和个人素质日益提高的过程中,这个概念会变得更加丰满和科学。它将成为社会对人权的一种尊重和保证,成为让每个人的生命有更高质量的一种特殊手段。
然而,认可安乐死和将安乐死在中国合法化,是两个概念的问题。
这才是我今天最想要讲明白的问题,是我取题为“给生命多一点坚持的力量”的原因。我们看到了安乐死是一种进步,但在中国,要在法律上允许它,还有漫长的路要走。在这之前,给予所有人更好的社会关怀,给予重病患者无痛治疗以及临终关怀似乎是更为必要更为紧迫更为现实的事情。
一般说来,法律或政策具有强大的象征价值和强迫代价,这使得从某行动是道德上正确的(或错误的)推出应该制定一项法律或政策来鼓励(或禁止)它,往往变得不可靠。必须立足于中国社会的现实,分析和研究个案,才能看得出立法的可行性。
中国社会的现实是什么?目前有关部门对安乐死的概念、伦理原则以及与安乐死立法相关的一系列伦理学一句以及有关法律问题的理论研究还很不够,更何况我国的医疗卫生法制尚很不健全。如果匆忙地承认安乐死的合法性,被滥用的可能性很大。几乎可以想见,会有多少不该结束的生命被诱导或是根本被强迫着结束了。那不是很可悲么?一部想着让大家活得更好的法律却害死人。另外医生这个角色在这个问题上非常关键。他是判断的人, ……(未完,全文共4260字,当前仅显示215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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