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提纲:……
一、劳动报酬受偿优先权法理基础
(一)劳动报酬受偿优先权的概念
(二)劳动报酬受偿优先权的起源和历史演变
(三)劳动报酬受偿优先权的性质
(四)劳动报酬受偿优先权与其他优先权间的顺位关系
(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
(三)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报酬和聘用工作人员的费用
(六)债务人财产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
(五)我国确立劳动报酬受偿优先权的必要性
二、我国劳动报酬受偿优先权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缺陷
(一)我国劳动报酬受偿优先权的立法现状
(五)船舶在营运中因侵权行为产生的财产赔偿请求
(五)项规定的范围
(一)项至第(三)项发生的,应当先于第(一)项至第(三)项受偿
(五)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不分先后,同时受偿不足受偿的,按照比例受偿
(四)项中有两个以上海事请求的,后发生的先受偿
(二)所欠税款(三)其他债务
(一)所欠职工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应当划入
(二)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
(一)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所
(四)普通破产债权
(二)我国现行劳动报酬受偿优先权立法存在的缺陷
三、完善我国劳动报酬受偿优先权制度的构想
(一)我国确立劳动报酬受偿优先权的价值选择
(二)我国劳动报酬受偿优先权制度的完善
1、应明确优先受偿的劳动报酬的范围优先受偿的首先是工资
(……
论企业破产中劳动报酬受偿优先权
目录引言...............................................................................................................1
一、劳动报酬受偿优先权法理基础...............................................................2
(一)劳动报酬受偿优先权的概念.........................................................2
1、劳动报酬.........................................................................................2
2、优先权.............................................................................................3
3、劳动报酬受偿优先权.....................................................................3
(二)劳动报酬受偿优先权的起源和历史演变.....................................3
(三)劳动报酬受偿优先权的性质.........................................................5
(四)劳动报酬受偿优先权与其他优先权间的顺位关系.....................8
1、劳动报酬受偿优先权与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10
2、劳动报酬受偿优先权与社会保险费用.......................................11
3、劳动报酬受偿优先权与税收优先权...........................................11
4、劳动报酬受偿优先权与人身损害赔偿优先权...........................14
(五)我国确立劳动报酬受偿优先权的必要性...................................16
二、我国劳动报酬受偿优先权的立法现状及存在的缺陷.........................23
(一)我国劳动报酬受偿优先权的立法现状.......................................23
1、《企业破产法》.............................................................................23
2、《民事讼诉法》.............................
……(新文秘网https://www.wm114.cn省略2087字,正式会员可完整阅读)……
与社会分配的基本形式,如何分配并平衡国家利益、企业利益、劳动者利益,关系到国家现阶段的经济政策和就业政策,关系到国家经济的发展。
在我国廉价劳动力仍是企业参与市场竞争乃至国际竞争的主要要素的情况下,工资水平的高低也直接关系到企业生产经营成本的高低和市场竞争能力的强弱,国家若减轻对工资问题的干预,很可能导致企业不公平竞争。
2、优先权
所谓优先权,根据传统民法理论,优先权是指特定债权人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而享有的就债务人的总财产或特定动产、不动产的价值优先受偿的权利。1优先权制度来源于罗马法,罗马法创设优先权制度的目的:
一是维护社会正义;二是应现实之需要。2优先权适用于雇工或职工工资、社会基本保险、破产费用、税收等领域,通常可分为一般优先权和特别优先权。一般优先权是指对债务人的全部财产享有优先权,特别优先权是对特定的财产享有优先权。法律对不同的权利,根据其性质,对其实现的顺序做了不同的规定,优先权制度的建立,主要是为了解决权利冲突及其实现顺序的问题,其立法意义就是从根本上维护了社会公平正义,促进社会、经济的科学、协调和健康发展。现代民法中规定的优先权种类繁多,如特种债权、先取特权等等,而劳动报酬受偿优先权是其中的一个重要部分。
3、劳动报酬受偿优先权
劳动报酬受偿优先权,作为优先权的一种,也称为工资受偿优先权,顾名思义,指的就是劳动者在雇主破产、歇业、清算和重整等不能清偿所有债务的情况下,就其劳动报酬(工资债权)依法享有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甚至担保物权受偿的权利。
(二)劳动报酬受偿优先权的起源和历史演变
17世纪开始,欧洲一些国家就开始通过立法相继确认雇员劳动报酬的优先受偿权。17世纪法国巴黎法院就有授予“城市仆人”工资优先权的判例。19世纪初,最负盛名的《拿破仑法典》也有建筑工人工资优先清偿的规定,“优先权为依债务的性质而给予债权人先于其他债权人甚至抵押权人而受清偿的权利”,这些规定为后来的大部分国家破产法等重要立法所借鉴和吸收,国际劳工组织1949年通过的《工资保护公约》第11条规定了工资优先权,规定“企业倒闭或判决清理时,该企业的工人,无论在取得他们在企业破产前或清理前提供的服务而应得到的、其金额由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工资方面,或在取得不超过国家法律或条例规定的工资金额方面,均应享有优先债权人的地位。”3 1992年通过的《保护工人债权(雇主破产)公约》(第173号,我国已经参加)及相应的建议书中规定了在雇主无偿债能力的情况下,需以优先权保护工人因其就业而伴生的债权,以使工人能在非优先债权人获得其份额之前,从破产雇主的资产中获得偿还。4联合国贸易法委员会发布的《统一破产法指南》第625项明确破产分配中可考虑将工人工资、人身损害赔偿、环境损害赔偿等权利置于担保债权之前。迄今为止,劳动者劳动债权优先的原则已广为国际各国所接受。德国破产法第61条规定:“于雇主破产时,破产前1年到期之工资、红利、退休金及基于劳工关系而生之损害赔偿请求权,概优先于一切债权及抵押权等受偿。”法国对于工资的保护不仅给予其优先权,甚至给予其超级优先权。根据法国劳动法的规定,工资享有优先权,该法第143条至第147条规定,依据民法典第2101条第4项和第2104条第22项规定的条件,雇员和学徒的劳动债权,无论是否在企业法定整顿和破产清算期间,对于债权人(企业雇主)的动产和不动产都享有优先权,而且可以溯及于债务人未来取得的财产。日本法规定,破产宣告前未支付的劳动债权中最后6个月工资被认可享有一般的先取特权(日本民法第306条第2项),台湾《矿场法》第15条规定:“矿业权者于歇业或破产时,应尽先清偿所欠矿工工资。”我国大陆地区同样如此,虽然《民法通则》、《担保法》、《物权法》等没有有关劳动报酬受偿优先权的规定,然而在《破产法》中,劳动者的工资被视为破产的优先受偿顺序进行保护,但并未确认为劳动者的一项权利。
(三)劳动报酬受偿优先权的性质
关于劳动报酬受偿优先权的性质学界争议很大,争议的根源在于学界对优先权的性质认识的不一致。关于优先权,学界没有争议的是,优先权是一项单项的权利。优先权存在着自己独立的消灭原因,可因债权人放弃而消灭,也可因一定期限不行使而消灭,还可因标的物的灭失又无代位物而消灭。但立法与法学领域关于优先权的性质主要争议的焦点在于优先权是归属于担保物权还是归属于债权。法国、日本等国主张优先权是一种独立的担保物权。法律上既然赋予某些债权具有优先受偿的效力,无论基于何种原因,事实上就肯定了其具有物权的性质,且其与抵押权等担保物权产生的背景、设定的条件、公示方法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别,因此,应将优先权作为一种独立后的担保物权看待。5笔者认为,优先权不是物权。首先优先权不具备特定性,在债务人的一般财产和特定财产上都可成立,明显与物权标的物特定性原则不符,其次因为优先权的设立法律上并无公示方面的要求,有违物权公示原则,与物权的基本理念不合。另外,优先权无独立性,它是依附于债权而存在的。优先权不是特殊债权,优先权为债权的特殊效力违背了债权平等原则。所谓债权平等原则乃债务人之总财产,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其所有之债权人不论其债权发生原因如何,时间之先后,债额之多寡,均需平等地以其债权额为比例,接受分配之原则。6各种债权,只要到期都具有平等受偿效力,债权平等性原则排除了某一债权优先于其它债权而优先受偿的可能性,即债权不具有优先的效力。因此如果认为优先权归属于债权,是特种债权的特殊效力,则是对债的基本理论的严重冲击。同时,优先权是特种债权的特殊效力自身也是矛盾。如果优先权是特种债权的一种效力,那么该效力作为特种债权的内容之一应伴随其始终,然而优先权却存在着自己独立的消灭原因,优先权可因债权人的放弃而消灭,优先权的消灭并不能导致其所担保的债权消灭,只不过使该债权变成了普通债权而已。德国、瑞士、奥地利和匈牙利等国的民法典中没有规定优先权是一项特定的权利,法律虽然赋予某些特种债权以优先受偿的效力,但这只不过是推行社会政策和维护社会公益的结果。”7综上所述,无论有关优先权的性质作何界定,优先权的实质在于破除债权平等的原则,赋予特定债权人以优先受偿的权利,只不过是推行社会政策和基于社会公益的结果,并不改变优先权作为一种一般法律权利的性质。8笔者认为,优先权既不是担保物权,也不是一般或特殊的债权,它只是法律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或客观需要,保障实现某些特定权利而规定的一种特殊权利,目的是破除债权人平等原则以加强对那些特殊权利的保护。
劳动报酬受偿优先权作为优先权中的一种权利,和优先权的笼统概念一样,也不外乎有担保物权说、债权特殊效力说两种主要观点,表现如下:
第一种,担保物权说。持担保物权说观点的代表性法学家有王泽鉴等,他曾指出,矿工工资等法定优先受偿权与(约定的)抵押权“皆优先于一般债权,故均具有对世效力,具有物权性。因此,台湾地区学者多将优先受偿权与抵押权并列,认为系属担保物权之一种形态。”简言之,“抵押权与矿工工资优先权均同属担保物权”。9认定优先权是否具备担保物权的性质,关键是看优先权同担保物权的性质是否一致。
第二种,债权特殊效力说。持该种观点者认为,劳动报酬首先是一种债,是基于劳动契约关系,以劳动力支出过程和劳动义务的履行结果为衡量标准的对价;其次劳动报酬权是一项法定权利,是保障劳动者本人及其家庭的基本生存而存在的一项法定权利。劳动报酬权被认为是一种社会性权利,国家必须要对其加以干预。“社会权则主要是在社会上对经济上的弱者进行保护与帮助时要求国家作为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消除伴随资本主义的高度化发展而产生的贫困和失业等社会弊端”。10笔者认为劳动报酬受偿优先权从形式上看,具有人权与债权的双重属性,本质上反映出的是保障生存权实质平等的价值理念。首先它具有人权属性。如前文所述,劳动报酬在现阶段仍是大部分劳动者及其家庭的主要生活来源,关系到每一个劳动者及其家庭的生存发展,关系生活水准平的高低。从价值层面上讲,生存价值是人类一切价值中的最高价值,即是说,人类的生存,具有不论何时何地均应受到最优先保护的普遍价值,生存权与发展权是最基本的人权,而劳动报酬作为劳动者生存和发展的基本保障,人权属性自然成为其重要属性之一。其次劳动报酬受偿优先权又具有债权属性。需要说明的是,劳动报酬受偿优先权具有债权性质并非是因为优先权具有债权性质,而是因为劳动报酬属于债权的属性决定了劳动报酬受偿优先权具有了债权的性质。劳动报酬是发生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它是劳动者在财产上的请求权,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特定的债务人主张权利,不得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个人主张权利。让具有债权平等性质的劳动报酬优先受偿,完全是因为劳动报酬具有人权的属性,法律为推行社会政策和维护社会公益的结果。
(四)劳动报酬受偿优先权与其他优先权间的顺位关系
优先权是权利在事实上冲突的结果。权利在事实上的冲突与权利在法律上的不同,其解决办法主要是制定权利序列或顺位。11有关“顺位”一词,在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的民法典的中译文中,分别称为“顺位”(参见《法国民法典》第2096条、《日本民法典》第329条)、“顺序”(参见《意大利民法典》2777条)等。我国《破产法》使用其中的“顺序”一词,《澳门民法典》和台湾地区的民法典分别称之为“顺位”和“次序”。
其实不管哪种称谓,意思完全一样,通常称为“顺位”。民法中的顺位问题,实际上是为了解决在同一财产上(动产或不动产)存在两个或两个以上民事权利时,这些民事权利在实现过程中的先后顺序问题,即位次问题。12从中我们可以看出顺位的出现是因解决民事权利竞争的需要,“在法学理念上,权利的保护是平等的;但是在诸权利竞合时,权利保护的操作必须面临保护顺位的确定。”13不同权利的顺位是不同的担保物权顺位多依成立之先后而定,如《担保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依照下列规定清偿:(一)抵押权已登记的,按照登记的先后顺序清偿;顺序相同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二)抵押权已登记的先于未登记的受偿;(三)抵押权未登记的,按照债权比例清偿。”第二百三十九条规定:“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而优先权是一种特权,由法律直接明文规定所享有的。纵观各国民法典关于优先权的顺位,“多采列举之法定顺序主义,或依法律特别规定之位次。”14究竟哪种优先权应先受清偿,完全视各种社会关系在立法者的价值排序中的位置而定,是一个立法政策问题。15优先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顺位,同样取决于法律的规定。
总而言之,可以说顺位是解决权利竞争的一种合理制度安排,劳动报酬受偿优先权的效力主要体现在劳动报酬受偿优先权与其他权利冲突时的顺位上,劳动报酬受偿优先权是依法形成的优先于其他一般债权受偿的权利,优先权与担保物权之间的顺位也决定于法律的规定。
在不同国家地区,优先 ……(未完,全文共32592字,当前仅显示5862字,请阅读下面提示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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